民法典搜身(民法典搜身身体权)
当发生班级同学丢失财物的情况时,班主任有权对班里其他同学进行搜身,对吗?
学校班级同学丢失财物,班主任无权对班里同学进行搜身,只有公安出示搜捕令等相关证件,搜身才是合法的。
一般的保安能够随便搜身吗?
是绝对不行的,保安对于有问题的对象只能报警,让警察来处理,随便搜身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一规定表明,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范围有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搜查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中,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进行搜查,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有权利对员工搜身吗?
读者朱女士问:
上个月我带着小孩在一家大型的超市购物,付款后在出口处被一位自称是值班经理拦住,说是小孩可能偷了东西,而且当众对我小孩进行搜身,但什么也没有搜到。后来,我找过超市很多次,但他们一直避而不见,至今连道歉也没有。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我想起诉他们,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答: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搜身是违法的,而且已经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你孩子可以在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安法)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保安可以搜身吗?
不可以,保安搜身是违法行为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保安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警方报案 ,由警方根据具体情节处理。
保安搜身合法吗?
保安搜身,不合法。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只有国家公安机关等国家安全部门才可以在有审批的情况下进行搜身、搜查等行为。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客户或者本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非法搜身触犯什么法律有什么惩罚
非法搜身触犯非法搜查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由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另外,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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