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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

2022-11-22 司法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收支范围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的预付款。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第七条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款完毕后,持有效的缴款凭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 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或财政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10—50%的罚款。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让,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由四部分收入组成:

1、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价款;

2、改变原有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收入;

4、国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

二、相关管理办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由四部分收入组成:

1、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价款;

2、改变原有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收入;

4、国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什么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是指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 土地出让 收入或 土地出让金 ,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 征地 和 拆迁补偿 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具体范围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1、以 招标 、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 抵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 定金 、 保证金 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 合同生效 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理论基础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由权能和利益两部分构成。 土地所有权 、土地市场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三项权能构成我国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这“三权”的分离组合形成了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而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又会形成相应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一方面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而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导致农业资源无序配置;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权责利不对称,加深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土地产权理论为出让金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产权理论要求出让金必须是土地市场价格,以体现和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符合市场供求规律,充分体现和保障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因此,土地产权理论是土地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出让金产生的实质是土地产权交易的结果。 作用和意义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土地收益,在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充实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其他深层次矛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第一是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第二是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是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综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个人或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要想获得土地使用权就要去政府有关机构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注意,单位或个人对土地的使用权会根据土地使用的用途来决定使用的期限,因此在 继承 相关权益时要注意其使用权限还有多久。

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出让收入包含哪些项目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种,除了经常看到的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像现在还有的集体土地一样就是属于以前历史遗留下来的,由于国有土地取得方式比较多,很多人都比较疑惑,那么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呢,土地出让收入包含哪些项目呢?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种,除了经常看到的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像现在还有的 集体土地 一样就是属于以前历史遗留下来的,由于国有土地取得方式比较多,很多人都比较疑惑,那么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呢,土地出让收入包含哪些项目呢?

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 毛地 ”或“ 生地 ”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

2、 土地使用权划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抵押。

4、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 。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 承租人 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 土地使用权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 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7、农村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出让收入包含哪些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的收入或者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 出让土地 等方式,再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 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受益等。

根据土地性质,地类,地价等级,还有转成国有土地性质类型,取得方式等,各要素不同价格也不同,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 楼面价 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的地价。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包含哪些项目的介绍了,其中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 缴纳土地出让金 的标准,一般都是为了公共事业所需的政府征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当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门协商,根据当地当时的土地价格进行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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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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