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多少条,民法典196条的由来?
民法典196条的由来?
民法典第196条是1989年确定的。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典法一千一百八拾肆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392条规定?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甚至二个以上物的担保相互间原本不存在联系,至少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联络,即各担保人与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或约定保证担保的合同彼此独立、互不相关,则基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而产生的各种担保利益,亦彼此独立。
但是,因为混合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同一个债权,而该债权届清偿期未受清偿,债权人则有权基于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利益实现债权。
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各担保人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替代责任之履行范围、程度以及先后,在时间风险和债务回收风险上会即时凸显彼此的利益冲突。由此,债权人如何实现权利,并合理配置各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混合担保规则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法典392条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目的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害及其债权的行为是:(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行使撤销权。(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4)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履行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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