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2条是什么,铁塔公司未告知住户,在住宅楼顶安装基站很多年,住户如何维权?
铁塔公司未告知住户,在住宅楼顶安装基站很多年,住户如何维权?
这个事情我们楼刚刚经历过。铁塔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
居民楼下开餐饮的条件?
需要事先征得周围邻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后面的程序,否则不能。同时要注意做好油烟和污水排放工作,否则会影响小区住户的生活环境。开餐饮还要注意做好污水、油烟的排放工作,还要处理好因开餐饮造成的噪音问题,要确保在不影响周围住户的情况下才能够在住宅楼下开餐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选址要合理。选址不能位于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2、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产生特殊气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安装异味处理设施。
餐饮项目业主如果能做到以上两点,一般不会面临处罚的,积极协商解决即可。
老旧小区的一楼住户是否有权阻止加装电梯?
这里有个法律规定要落实,如果你有能力就把民法典修改了,如果你没有能力修改民法典,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①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②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③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④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⑤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个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如你的邻居是回族,你在家里吃猪肉,对方抗议是无效的。但如果你在回民聚集地吃猪肉那么就是违法的)。
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要避免影响其他业主的采光,通风,日照时长,噪音,光辐射等。
在低层业主明确反对加装电梯的情况下,你执意加装外挂式直达电梯,电梯建成后,低层反对业主可以请一家可以出具鉴定报告的专业鉴定公司对他家及未加装电梯业主家的采光,日常时长,通风,噪音和光辐射进行评估(这个是一定有影响的,如果你说一点影响也没有,有影响你亲自把电梯拆了那就立下字据,由你承担包括起诉费律师费的一切后果)并出具鉴定报告。
拿着鉴定报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相邻权造成的影响,也就是把电梯拆掉。只要法律运用得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也不能违法法律规定判决。
当然也不是全拆,主体框架结构留着,一层业主只要拆除掉1-3层部分的电梯玻璃幕墙(或外隔板),在4层至3层之间设置挡板防止电梯下行即可(二层业主是拆除2-4层,在5至4层之间设置挡板)。一部花了钱但是不能使用的电梯对你房屋的增值有什么好处呢。
三.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既方便了老人出行,又不影响相临业主的权益。这个其实还是有的,也是加装电梯,但不是加装“外挂式直达电梯”而是加装“楼道直立式升降梯”
这种电梯有很多好处但也有缺点。最大的好处是对楼体拉扯力度小还便宜。最大的缺点是不能使房屋升值。
但这种方式不影响相临业主的采光通风等权利,是未来老旧楼房安装电梯的趋势。
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民法典271条内容?
我国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条文理解】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更多的人在高层建筑物中居住、生活、工作。《民法典》在物权编第二分编中,专门用第六章17个条文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问题。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内容概括性表述。
合同法二百七十二是民法典第几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表述中的“肢解”变为“支解”。
从“肢解”变“支解”,典型地体现了法典用语的规范性。“肢解”词义为:“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支解”词义为:“古代割去四肢的酷刑。现多用于比喻,指分裂、宰割某一整体。”二者在词义上可互换,但在用法上有区别。随着汉语言的演变发展,前者并无比喻的用法了,但后者通常比喻分裂、宰割某一整体,这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行为中禁止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的立法本意。
有人举例说,现有立法例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明确规定,禁止工程肢解发包或分包。肢解为既定的法律概念,且实务中并无难以理解的地方。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肢解改为支解,没有必要。
这显然是忽视了《民法典》对法条措辞精准把握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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