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刑法辩护律师)
劳荣枝二审的辩护律师吴法天,水平真的高到可以推翻一审了吗?
很多人对劳荣枝的印象不好,一审被判死刑后,她选择了上诉,不承认之前的说辞,二审的时候,她的辩护律师是吴法天,他是水准很高的律师,能够推翻一审的判决吗?可能性很小。原因有三个:一个是证据链完整;一个是关键细节的审理,已经完结;还有一个是民意不可违。
一、吴法天律师水平的确高,但劳荣枝的罪证确凿
吴丹红律师(网名是吴法天)的履历很厉害,中南政法的本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后。在司法实践中,他的履历没有发挥作用,他的实力起作用了。“吕同元故意伤害案”一审判9年,他作为吕同元的辩护律师,从“证据”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改为无罪。
吴丹红律师的履历上,有好几个这样的案子,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对于证据的抓取和质疑,是他的专长。所以,他给劳荣枝辩护的时候,会在证据链上下手。就算不是,也会在程序上下手。
有些人觉得,吴丹红律师出手,案子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几率很大。要是发回重审,那就可能出现改判的现象。不能否认的是,吴丹红律师的职业素养很高,他对证据的把控,是为了促进我们司法发展的重要方式。但是,劳荣枝案件跟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犯。
劳荣枝在阐述事实的时候,到了关键节点的时候,就说自己出去了,有不在场证据等。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话说,一次不在场,两次不在场,那么多次都不在场?真将自己当“傻白甜”了?从案发的证据链来看,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犯,并不是劳荣枝所说的被胁迫。
她解释的理由是,要是自己走了,他会伤害自己的家人。这个理由有多苍白,自己跟着法子英走南闯北那么长时间。法子英在得知劳荣枝已经离开了,还笑了。这说明两个人的感情很好。既然感情那么好,为何会有伤害她家人的说辞?显然是在掩饰。
二、在关键证据上,已经确认清晰了
吴丹红律师的长项在于证据链的细节和审理程序的严谨上。只要有一点点疏漏,让他抓住,他就可能推翻之前的审理结论。在法庭上,双方就劳荣枝案件的细节,展开了“交锋”。劳荣枝认为,这些事情是法子英做的,她没有参与。而法子英已经被枪毙了,死无对证。
有人说,既然劳荣枝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她的嫌疑很大。还有人说,既然是检察机关认为是劳荣枝做的,就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说明她是直接参与者,要是没有的话,说明劳荣枝是无罪的,因为我们实行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很多受害人的家属,不愿意再提及此事,这让案件的难度增加了。
即便如此,检察机关还是找到了一些当事人,对他们进行了笔录。从笔录中发现,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关系很好,两个人还配合默契,可以不说话,就知道要做的事情,从这个角度来说,劳荣枝不是被胁迫的,而是主动参与此事。劳荣枝的证据没有问题,剩下的就是讨论司法程序上是不是存在瑕疵。
在审讯期间,并没有对劳荣枝采取过激手段,也没有打骂的现象。只是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笔录。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吴丹红律师和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进行了探讨,内容比较专业,我们吃瓜群众,听不大懂。能够知道的是,劳荣枝案件,将择日宣判。
三、劳荣枝案件的民意,偏向于死刑。要是吴法天想逆袭,可能性很小
很多人觉得,民意不可违。罗翔老师曾说,给予死刑犯辩护,是为了尊重他们的人权,也是为了让他们有尊严地站在法庭上。吴丹红律师能够站在法庭上给劳荣枝辩护,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有些人觉得,都是死刑犯了,为何要辩护?是为了尊重法律,也是为了尊重人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是我们朴素的观念。我们需要面对的是,每一个人。在法律判决之前,他们是公民,是犯罪嫌疑人。劳荣枝在一审的时候,被判死刑。她上诉了,是对法律的尊重。吴丹红律师愿意为之辩护,也是尊重法律的表现。很多人希望劳荣枝被判死刑,这是民意。
民意是不是能取代法律?不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被判无罪的。有了证据,有了大家认可的证据,想要改判,那就是难于上青天。大家认为,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做法,实在坏透了。坏人得不到惩罚,是对善良的嘲讽。所以,劳荣枝就应该被判死刑。
有人说,辛普森杀妻案的判决,就与民意相违背。的确是,那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或者说证据链不准确的情况下。劳荣枝案件与辛普森的案件,不一样。所以,劳荣枝的案件,改判的可能性很小。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欢迎大家留言!
问:北京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律师,杀人案判了死刑报到最高院有不核准死刑的吗?有案例给我一个吗?
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有不核准死刑的。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不核准死刑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闫X柱,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镇××村××号。1993年8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X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邢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闫X柱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冀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邢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X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闫X柱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冀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0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闫X柱及其妻陈某某与闫X柱的母亲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吴某某经营的代销店处发生争执,闫X柱持铁棍将代销店的门窗玻璃砸坏。闫X柱之弟闫某某(被害人,殁年38岁)闻讯赶来,与闫X柱发生厮打,闫X柱持尖刀捅刺闫某某左季肋区一刀,致闫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被告人闫X柱家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钢管等物证,证人吴某某、陈某某、闫某甲、闫某乙、田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从作案工具尖刀上提取的血迹中检出被害人闫某某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被告人闫X柱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柱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并具有突发性,闫X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对闫X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一终字第20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闫X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一终字第20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闫X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律师,找北京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辩护律师,我亲属间因纠纷杀死一人,案子到
马奇勋律师为你解答:
亲属之间的命案,根据以往的复核判例,有很多案子不被 核准死刑。针对你的案子,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经过律师研究分析后才可以判断是否有机会保命。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比较好的都有谁?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的律师有谢通祥 、汤建彬、马奇勋等人。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故意杀人犯批捕,诉讼。审查和检察院有关吗
当然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需要检察机关批准;犯罪人的审判,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案件诉讼整个过程的法律监督,由检察机关负责。
北京刑事辩护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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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轩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门,提倡并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刑事诉讼部的案件质量,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刑事团队律师都是精通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资深律师,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还有一批成员具有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刑事司法工作经验。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并在刑事合规及刑事风险控制业务方面颇有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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