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278条民法典第278条第9款规定
民法典第278条第9款规定?
第9款规定如下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整体第二百七十八条如下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物业的最新内容
1、增设居委会为指导和协助主体
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需注意两点:
(1)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省级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均不能加以规定。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是法定职责,“应当”一词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须干,不具有可选择性。另外,居委会正式成为了法定的指导和协助单位,不再是街道办履职的办事单位。
2、完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票权比例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对人的行为调控,主要不是管物)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双过半)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两个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法典安装电梯解释?
一是《民法典》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以6层为例,12户住户中的8户,甚至6户同意可申请加装电梯。
二是《民法典》对加装电梯业主的合法权益平衡提供了救济途径。如上述案例所述,一层住户无权阻挠施工,但认为安装电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法起诉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老小区私人装电梯最新政策?
老小区由于当时建造时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没有安装电梯,随着时间的推移,住在老小区的住户特别是高层的位户,出门很不方便,严重影响到生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提出了加装电梯,但在加装时由于楼层和光线等矛盾闹得很不愉快。
由于原有私人加装电梯的规定是一票否决,也就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无法安装。
许多小区还因此引发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诉讼事件。
2021年《民法典》正式的实施后,对于加装电梯问题也有了解除,根据《民法典》278条規定,小区加装电梯,只需要有2/3的业主参与,其中3/4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开始装电梯了,没有了一票否决。
小区加装电梯遭反对,法院如何判决?
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享有合法权益的一种私有物权房,简单的说:商品多层住房加梯是改变业主既有合法物权持有秩序及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说擅自加梯违反业主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是破坏既有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现有的法律条款为判决的规定,那么请问:加梯人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的法律事实依据是什么呢?有法律事实依据吗?以民法典288条相处理邻关系的一般性的原则性条款吗?这是不对的!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用真金白银以公平公正自愿在市场经济秩序下取得的合法私有物权房,是业主自行选择的生活住房通行方式,买卖什么样的住房加梯人是非常明晰的,所以加梯人的通行困难并不是相对物权人的物权限制造成的,是加梯人自愿选择的,业主商品多层住房的物权是法定的!因此在反对加梯人依法登记确权取得的享有的合法权益上使用此条款作为反对加梯人“容忍”的判决依据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
反对加梯的四个法律事实: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实(证据:从规划审批到交付使用的各种资料看);二是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证据:房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三是通过自愿买卖合法取得财产标的物的事实(商品房销售合同);四是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业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物业管理审批及管理内容事实);所以商品多层住房是有约定的法定事实。
法院判决应该使用一下规定:
根据民法典289条: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又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加梯人就必须对自己的加梯的行为主张、提出合理合法的加梯依据,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规定的物权房。维持现状的判决应该是依法判决的结果。
其实、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享有的法益权房,加装电梯是加梯人在他人享有法益权房上进行的一种加梯诉求权益。具体能不能加梯是取决于两种权益管理的许可行为:一是与权益人的加梯协商许可,二是申请行政管理的许可,既有合法物权益永远大于申请权益,所以在业主享有的法定权益上加梯不存在多数人有合法权益之说,加梯是一种物权设立行为,采用任何形式的加梯比例表决方式加梯、都是一种变相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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