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法考)

2022-11-21 知识大全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可以。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利,认为侵害其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B县工商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

(2)本案应由B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应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否颁发营业执照和有没有服刑二者之间毫无法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应当考虑无关因素。

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法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参考答案: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朱某可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

5.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行政诉讼法案例

先回答下第一问好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所谓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是指与是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一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而不是指与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本案中钱某与孙某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者虽然为共同原告,但是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是针对原处罚决定而不是针对是否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因此,就算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也不得将钱某的行政处罚变更为15天。所以,法院在审理中加重了解对原告钱某的处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起诉不加重处罚”的规定。

这里再补充解释下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的情形:

假设本案例变成这样,赵某的加害人仅为钱某,行政机关决定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钱某以处罚过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而赵某则认为对钱某的处罚过轻也诉至法院,要求加重对钱某的处罚,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者成为共同原告。因为赵某和钱某在是否对甲加重处罚问题上诉讼请求互逆,他们之间即属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形。法院可以在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前提下,判决变更,加重对钱某的处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张某夫妇可以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罚款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有权一并对是计划生育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张某夫妇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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