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02法条解析,合同法402条在民法典的体现?
合同法402条在民法典的体现?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朋友借我10万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法律效应吗?
谢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房屋的抵押权设立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民法典402条至425条?
《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此,不动产抵押采登记为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成立,不发生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只是基于抵押合同而成立的一般债权关系,数个抵押债权人之间对抵押不动产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产证被朋友借走抵押说借3个月,结果三年都没有还,今天收到法院的传票了?我该怎么办?
房产证被朋友借走抵押说借三个月,结果三年都没有,还今天收到法院的传票,你该怎么办?你朋友把你的房产证拿去抵押借款还是拿你的房产证去抵押干什么,肯定是经济纠纷,你本人要亲自去签字、照相才有效。如果他拿去抵押没有你的签字怕是无效的。人家不可能认说,你朋友说借三个月现在三年也没给你还,那你为什么不去追了?这是你太相信你的朋友了,你默认人家这样干了,现在法院的传票来了让你干啥啦?让你给还钱了是不是啊?你看那个抵押贷款上是不是你签字了没有,有你签字的话你只得认可,如果没有你签了字的你就不承认,房产证被偷走了,你现在不知道,若是你签了字,你这个朋友还不了钱,你用房产抵押给了现金,人家就要把你这个财产进行拍卖,抵押欠款,你给不了就要起诉,你把你的房产就要进行抵押变卖,这样你就成了债务人啦,你看你这个是做的,让你自己卖了也还不知道,现在现在后悔吧。
民法典合同法规定?
一、适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
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冲突处理——新法优于旧法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三、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冲突处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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