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役(逃兵役的后果)
日军1936年20000人逃兵役,这一数据说明了什么?
这个数据说明当时的日军内部本身也不统一,并不是所有的日本军人都想参军。
每当我们提起抗日战争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抗日战争的侵华历史,大家对日本军人的印象也非常差。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日本军人都想参加侵华战争,仅仅在1936年的时候,日军内部就有2万多人主动逃兵役,通过这样的方式避免参加侵华战争。特别是对于年轻人来讲,因为当时的部分年轻人本身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很多人也能够意识到侵华战争的性质,所以很多年轻人拒绝参加侵华战争。
这个数据是怎么回事?
这个数据来自于日军的官方记录,在日军筹备侵华战争的过程当中,因为当时的日均需要大批量征兵,所以适龄的年轻男子都需要主动参加兵役。在这种情况之下,日军内部在短短一年之内就已经有2万多人主动逃兵役,有些人甚至会为了逃兵役而主动伤害自己的身体,通过这种方式证明自己不能正常参战。
这个数据说明当时的日军内部并不统一。
在我们的传统印象里,我们可能会觉得日军内部的所有士兵的想法都非常统一,很多人也是抱着侵华战争的态度来参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日军内部当时有非常多的知识分子,很多知识分子非常排斥战争,他们并不像参加这种主动侵略他国的战争。因为日军当时的兵役制度非常严格,很多人在短时间内也难以适应过来,所以很多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抵抗这种兵役制度。
总的来说,年轻人逃避兵役是当时日军的普遍现状。这一方面跟年轻人本身的想法有关,同时也跟年轻人的说教育程度有关,更跟侵华战争本身的性质密不可分。
逃兵役会受到什么处罚?
逃兵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拓展资料:哪些人可以免服兵役
免服兵役的人在《兵役法》第三条里有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逃兵役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在战时具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服兵役什么后果?
拒服兵役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拒服兵役的行为不但会面临一系列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计入征信记录,限制升学、出境、考证、信贷,通报批评等,对个人工作以及名誉产生很大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兵役法》对于拒服兵役的处罚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七十条对于拒服兵役也有相应的规定: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除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规定的八种处分项目中仅次于开除军籍的一种严重处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中提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即为《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服兵役,后果严重,轻则行政责任,重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
近日,“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登上热搜,引发大众关注。
根据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政府网站2月18日发出关于刘文杰拒服兵役行政处罚的通报,刘文杰1998年2月出生,经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服役。
在其入伍后产生离开部队的想法,多次表示不能适应部队集体生活,采用多种手段拒服兵役,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经所在部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文杰除名处理。除罚款72000元外,刘文杰还将被处以9项处罚,包括: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在律师、教师、医生等资格认证工作中予以限制;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从严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拒服兵役的法律后果 | 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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