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华侨(中国民法典)

2022-11-21 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与外国人结婚登记流程是什么

与外国人结婚登记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发挥华侨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第四条 省侨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华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建设,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服务,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华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建设以及在本省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侨务联席会议制度等侨务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华侨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宣传贯彻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愿和要求,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第七条 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侨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第八条 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

华侨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第九条 华侨申请在本省定居,符合本省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依据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和其他需要交验的材料为申请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属于本省引进的华侨人才,按规定办理在本省落户手续。第十条 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身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国家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对接,将华侨的护照纳入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身份证件选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华侨因境外近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需要在本省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第十二条 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就读手续。省内监护人的选择,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第十三条 华侨报考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享受本省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第十四条 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华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凭本人护照,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五条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清退;选择继续保留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居住或者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

维护华人华侨利益是共同义务吗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华侨”是指居住在国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享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是指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我国华侨旅居外国所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华侨(中国民法典)

华侨多久国籍就会自动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法没有关于“出去多久自动注销国藉”的条款

换言之,无论出去多久只要没加入外国藉,就是中国人,当然,前提是还活着。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如获准,人被宣告死亡,自然就没了国藉。所以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不能四年“下落不明”,否则就有可能被注销国藉。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吗?

法律分析: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资料:

(1)夫妇共同收养申请书(本人签字按指印);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情况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签名);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两人);

(5)公安机关出具或经过公证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签字按指印);

(8)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9)被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相片:收养人:2寸单人彩照(男、女各2张)。被收养人:2寸单人彩照4张,生活照5寸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2寸2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侨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 结婚登记 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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