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66条法条分析,民法第366条规定?
民法第366条规定?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真的会有人只出售房屋的居住权吗?真的有人只买居住权吗?
这两天有太多的人问我这个问题了,我再重复一次。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居住权的立法意图,居住权其实不是什么新鲜创意,这个法律概念在罗马法就有,所以我们民法典只能叫引入。那么这次我们引入这个法律概念的目的是什么呢?其实最主要的就是解决公租房和老人以房养老的问题,也就是说,和大家期待的降房价没有太大关系,甚至和解决私租房的一些问题也没有太大关系,无须过份解读。
另外,居住权的设立基本上两大方式,一是根据租赁合同登记设立,二是根据遗嘱或者养老遗赠协议设立。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其实居住权保护的法益一直都在,只要租房合同登记就可以设立居住权。
我觉的,居住权唯一和租房合同中的租住权利区别就是租房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而居住权没有设期限。
因此我认为,居住权概念的引入仅仅是固化了一些权益,并不会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租赁市场产生什么大影响,大家还是洗洗睡吧。
民法典对于耕地的赔偿标准?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民法典》与新《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制度,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村民住宅补偿费用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而且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颁布《民法典》是法律界的一件大事,《民法典》作为生活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私人财产,保障生活稳定的职能。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今天特地跟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明确增加了征收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民法典》第243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规定与新的《土地管理法》一致,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相较于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做了专门规定。
第二,新增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第366条-371新规定了居住权,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是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应当依法登记。据此,居住权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如果居住权人遇上征收,该如何补偿?承租人是否可以其通过租赁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为由就征收行为或是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很显然是可以的,因此,广大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朋友在遇到征收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规定。《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第359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前是自动续期无需缴纳费用,《民法典》规定到期后要缴纳费用。该规定是否会影响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补偿。假设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作为评估的一个要素时,到期续费就有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
居住权如何生效?
从2021年元旦开始,全新的居住权制度正式诞生了。除了买房、租房、借住之外,中国人有了第4种住进一套房子的办法。
具体什么是居住权制度呢?
如果你懂法律,建议你上网搜索、查看一下《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
如果你对法律不太明白,下面,就听我为你详细念叨念叨。
什么是居住权呢?意思就是,这套房子虽然不是我的,房产证写的是别人的名字。但是,经过我和房主商量,双方同意,手拉手,一起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一下。登记什么呢?登记上:我对这套房子享有居住权。
如果只跟房主签个合同,不去政府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可以吗?坚决不可以。如果双方只签订一个书面合同,不去政府登记,居住权无效。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才生效呢!
民法典对危房拆建的规定?
第一,明确增加了征收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民法典》第243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规定与新的《土地管理法》一致,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相较于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做了专门规定。
第二,新增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第366条-371新规定了居住权,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是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应当依法登记。据此,居住权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如果居住权人遇上征收,该如何补偿?承租人是否可以其通过租赁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为由就征收行为或是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很显然是可以的,因此,广大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朋友在遇到征收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规定。《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第359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前是自动续期无需缴纳费用,《民法典》规定到期后要缴纳费用。该规定是否会影响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补偿。假设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作为评估的一个要素时,到期续费就有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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