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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92条法条案例,民法典1192条全文?

2022-11-21 司法

民法典1192条全文?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规定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是,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二是,如何界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某公司安排的上门服务,上门服务人员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一般将按《民法典》第1191条的用人单位规定处理。

三是,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纠纷,按照《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四是,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的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五是,本条不包括因承揽合同履行致人损害的情形,承揽合同侵权应按照《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处理。承揽关系,主要是产品数量、内容、质量、价款方面的交易,法律性质是承揽合同关系。而劳务关系,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法律性质是服务合同关系。

六是,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七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而,本法规定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民法典上1192条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补偿的金额为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各项损失所应承担的数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这里的补偿是指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侵权主体不是接受劳务这一方面,而是第三方,因此,条款适用补偿而不用赔偿。

民法典对劳务工的政策?

民法典第1192条中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让我们回到苏大爷的烦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赵可以要求小王负担医药费,也可以要求苏大爷对此进行补偿。如果苏大爷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先行赔付的话,可以事后向小王追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现行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确立了诸多新制度、新规则,很好地处理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积极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专项课题组成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说。

目前,我国有3亿左右的农民工奋斗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各行各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其权利可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得到保护;但当农民工签订个人用工合同时,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获得救济。

侵权法的第35条是民法典的哪一条?

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是民法典1192条。明确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也可向提供劳务一方或者第三人进行追偿。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1192条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责任承担的规定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其兼顾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追偿权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可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受益者,较提供劳务一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属于公平原则在个人劳务中的体现

同样是关于追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民法典》第1192条,去掉了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强调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可以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二、第三人侵权造成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先择向侵权人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补偿,这里强调的是补偿,因为这是第三人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实施了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并没有实施侵权,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这里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方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民法典》第1192条就“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点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这里《民法典》没有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很有可能导致对提供劳务一方的不公平对待,因为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最终是由提供劳务一方独自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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