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发展,民法典是为了适应什么的发展要求?
民法典是为了适应什么的发展要求?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总则虽说是直接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但民事主体也是要适应这个时代的需求的。
民法典对通信的施工要求?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与此同时,5G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的发展,为《民法典》的适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从通信基础设施方面看,5G基站的高频段使站址规模较4G基站更为庞大。民法典对通信的施工要求,彰显了共享的绿色原则。如今,全球生态环境严重恶化,人类的发展面临极大的生态危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属于重资产行业,唯有共建共享才能充分贯彻绿色原则。合同编直面这一问题,充分贯彻了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该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避免浪费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我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从独享走到共建共享,贯彻了绿色原则,避免了资源浪费,天然地与该规定一致。我国《民法典》首创绿色原则,又被称为“绿色《民法典》”。《民法典》用18个条文专门规定“绿色原则”,其中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鉴于此,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贯彻绿色原则,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因5G投入的资源巨大,更应始终坚持绿色原则、坚持共建共享、坚持节约资源。
民法典时代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时代:是指我国民法典是是社会主义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民事权益保护约宣言书,是中国立法的大集成者。民法典的颁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政治和经济犮展,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世界民法典的发展历程和意义?
19世纪前的德意志联邦民事法律繁多庞杂,境内数十个拥有主权的成员邦之间,交错着完全不同的私法体系。在整个18世纪及19世纪初,德意志的几个大邦都进行了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重点就在于民法典,如巴伐利亚经50余年努力,于1756年制定出欧陆最早的巴伐利亚民法典。
19世纪末,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带领下,德意志逐渐完成政治统一,随之而来的便是德国工业经济的急剧发展,从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转变为工业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人民对统一民法典的共识和热情日益高涨。
德国民法典虽然完成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时期,但是其立法酝酿和编纂的过程异常漫长。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定时的政治强人主导模式,德国法学家对制定进程有至关重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是否要编纂统一民法典这一问题发生过诸多经典论战,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论战。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于1814年发表《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他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共同的德国民法典取代难以容忍的多种多样的德意志地方法,同时以此奠定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民族的统一将会促进德国的统一,法律的统一是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复兴的前提”。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则站在对立面,他并不反对制定民法典,只是认为在当时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我们是殊途同归。大家都朝着共同的目标,期望良好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抵制任性与虚伪的侵蚀,同为民族联合,齐心协力。”话虽如此,事实上,萨维尼及其追随者的反对直接导致法典制定的进程延后了近半个世纪。直至1873年,德意志共和国国民议会终于启动立法事宜。
经过长达27年的争论和修订,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团结民族意志、提取罗马法理论精要的基础上,《德国民法典》磨砺而成,成为世界法学史上的又一座高峰,享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德国民法典沿袭潘德克顿体系的编纂模式,其精深的概念理论、缜密的逻辑体例以及准确的法律术语,显示出卓越的立法技术,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道:“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个立法行为当中”。
放眼19世纪全球盛行的民法法典化运动,瑞士、俄罗斯联邦、阿根廷、日本等国家无不将制定本国的统一民法典作为国家政治改革的必经之路。尤其是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于1898年迅速制定实施了《日本民法典》,实现了国家法制的现代化改革,极大推动了日本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举成为亚洲第一强国。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什么的法典?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相当于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本百科全书,其中包含了各种各类的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的作用在其修改了关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使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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