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预约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预约合同?
什么是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此类合同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为标准划分的。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的合同,本约,是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意义在于,预约合同以订立本约为债务,重在当事人之间的信用,故预约合同的债权债务不得让与。
例如,将来欲买飞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在预约效力的具体表现上,预约与本约有本质区别。正如预约概念所揭示,预约是为将来成立本约而订立的合同,它所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是指向在未来成立本约,因此,预约的效力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条件缔结本约。
如一个应当履行登记手续而尚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合同,该合同即为预约,它所表现的效力就是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使该预约之本约得以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而导致不能履行登记手续,以致于本约不能成立,则该方当事人就应该承担违反预约责任。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此时本约并未成立,当事人违反的只是预约,而不是违反了本约。
因此,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违反预约责任,而非违反本约责任。
为什么违反预约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预约合同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是适用于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然而现实中经常出现合同不履行的情况。
对于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需要分情况讨论:
1、对于违反将进行谈判的预约,不能继续履行。该类预约合同的内容不完善,对将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没有具体的协议,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双方也仅负有磋商的义务,并无必须缔约的义务,至于能否达成协议,应该视当事人之后具体的协商结果而定。继续履行,没有依据,且剥夺了当事人合同自由。
2、对于违反了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可以考虑继续履行。该类型预约中已约定了交易的大部分条款,并且当事人都同意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但当事人有义务就未决条款继续谈判,先达成所谓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再整合成最后本约。
预约合同纠纷案由?
预约合同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诉讼案由,则是《民法典》颁布之后。实践当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目前集中在商品房买卖领域。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先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允诺书等(以下统称“认购协议”),这种认购协议通常会约定由购房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并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于将来一定时间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购房者的购房意向及开发商的售房意向。
有效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约定继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亦不能强制要求另一方签订。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情况下,一方要求解除认购协议,法院均会支持,当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预约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预约合同,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最早作出有关于预约合同约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商品房的预定协议视为预约合同。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首次使用了预约合同的概念,并明确预约合同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最后,民法典采纳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上述司法解释不同的是,《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预约合同,并将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明确为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不再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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