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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恋爱返还不当得利案例)

2022-11-21 司法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并举一案例说明之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关于不当得利的一个案例

甲将牛遗弃后,该牛成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即乙取得所有权,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法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是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中国普法创新网-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不当得利案例(恋爱返还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围,其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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