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篇学习要求,民法典合同编规制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规制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没有规制垄断行为,规制垄断行为的是及垄断法。具体的垄断行为是: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什么是民法典合同编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整个民事活动中的所有原则,因此第三编合同编应应当遵循。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
民法典学习要求?
民法典学习过后要求每个公民要做到知法、学法、守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典法合同篇全文解释?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制定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合同篇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495条规定了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不少以情势变更原则来诉讼的案件,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适用是慎之又慎,能不适用就不适用。这种状况亟待民法典相应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三)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法院保护民间借贷的利息过高,引起最高院的重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了“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五)保证合同新规定
保证合同原先的合同法并未规定,在担保法中。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担保法等单行法将不再有效,故在合同篇中吸收借鉴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增了保证合同一章。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原《担保法》第19条规定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优待保证人,颠覆性变更!】
《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新增】;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条款规定?
劳务合同条款应当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劳动合同未作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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