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管理规定
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合同管理规定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档,是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凭证。根据《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规范合同的调研、起草、审查、谈判和签订、合同执行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事务及管理。
三、合同承办人--指具体经办合同有关事宜的人员。
统一采办--指将各部门可通用的、消耗类的或其他物资和服务采办,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组织,形成规模效益的采办。
四、销售部负责业务合同的的谈判,并按合同及时催款及安装协调沟通。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合同管理员须根据合同及时和厂里协调安排生产计划及,保证生产及时,准时供应。
财务部合同的审核、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评审。
五、管理内容
(一)、合同的调研
1、合同的调研由销售人员进行,主要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信能力;
(2)履约能力;
(3)资质情况;
(4)支付能力;
2、与合同对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合同相关要素,为起草合同创造条件。
(二)、合同的起草
1、一般由合同承办人员或合同管理员起草,要求:
(1)起草人应参加合同谈判;
(2)涉及技术方面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合同起草要求:
(1)各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语言规范、结构严谨;
(3)合同起草应参照使用有关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合同文本须按规定编制合同号。合同如若对方起草,也须按本规定合同号编制办法编制公司合同号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号进行统计、申报、汇总等。
(三)合同的谈判
1、由销售人员负责合同的谈判,必要时邀公司领导参与。
2、销售人员协商洽谈,拟订谈判方案,研究洽谈对策和目的,洽谈中视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3、抓住重点,商定合同具体条款,并予以确认。
(四)合同的评审与审查
1、合同管理员组织合同评审,()然后依据合同管理类别报送财务部组织审查;
2、未经审查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将不办理财务手续。
3、具体评审要求根据业务实际状况制定。
(五)合同的签订
1、合同签订时,签字人出示并与对方交换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2、销售人员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授权。
3、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应:
(1)法律法规强制或合同双方要求进行合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需到有关部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批准或许可手续。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跟踪
(1)合同履行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销售人员自行负责本人的项目。
(2)合同管理员应通过下列方式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1)销售人员就本人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管理员报告;
2)合同管理员根据合同规定时限对有关人员提醒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2、合同履行中的变更
合同签订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本方或对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
(1)双方要确定变更内容,并签字确认,需要时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2)对变更事项,销售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管理员;
3、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其处理按合同约定或按法律程序进行;
(七)合同情况统计上报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合同管理员向西安公司负责人报送下列报表,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合同总体情况:
1、每月及年终汇总上报《合同统计报表》;
2、每年年终汇总上报《合同台帐表》。
(八)合同的归档
1、合同归档
(1)合同原件的移交
1)合同签订完后,销售人员应在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以最后签订者的日期为起点)将交合同管理员保存正本一份,同时分别送财务部保存合同正本一份、工程部保存合同安装部分正本一份。
2)在外地签订的合同原件应在回到部门后3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3)合同管理员收到合同原件后,应填写《合同登记卡》;
4)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文本原件进行整理;
5)有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实行密级管理。
(2)合同相关资料的移交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文件、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材料原件,合同承办人应在收到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2)合同管理员将其与合同原件装订成册。
(3)销售人员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使用
1)一般使用复印件;
2)严格控制再次复印。
(4)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1)合同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其归档时间和保管年限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合同资料的借阅
1)借阅资料应填写《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2)经合同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提供复印件;
3)如需使用原件,应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六、本办法未尽之处,遵照《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行政部根据公司实际状况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只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二章 合同的订立
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有封样要求的;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1 2 3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第六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第八条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该部门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作为承办部门。第九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四)合同的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属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政府合同的,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属市政府重大政府合同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五)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第十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第十一条 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无需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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