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0条合同,合同什么时候盖财务章?
合同什么时候盖财务章?
如果是签订合同是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原因如下:首先,要清楚财务章、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区别。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公章是代表公司的.比如公司下发内部文件,章程,或报出的报表等都要盖公章。合同章是与别人(个人或单位等)签合同时盖的章。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0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然而,《民法典》第490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
民法典第490条内容?
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源于《合同法》第32条、第36条、第37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
1.采用合同形式的规则
采用合同形式的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签名或者盖章,是指签名或者盖章只要具备一种,就表明合同当事人确认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指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再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形式要件欠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即使没有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
【司法适用】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指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身份识别的角度考虑,按指印可以发挥与签名、盖章同等的作用,而且,按指印是以生物特征来发挥身份识别作用,通常来说准确性更高。当然,按指印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在昏迷、胁迫等情形下被迫按指印,则不能发挥与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条第1款后一句及第2款后一句,又称合同履行治愈规则,是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约,来弥补合同形式要件的欠缺。在适用上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从事了实际履行行为。从原则上说,如果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而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了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但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则表明合同存在瑕疵,此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履行治愈的前提是合同形式存在缺陷。(2)必须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只有在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情况下,才能从行为中推定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了合意。如果一方履行了次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不能认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了合意。(3)双方的实际履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民法典490条内容?
民法典49O条规定的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时间。具体的内容是: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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