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澳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澳门婚姻法离婚
一、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
(一)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夫妻双方各自所持的结婚证(各一本)
(三)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夫妻双方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且为同一版底
(五)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该申请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格式版本,当事人到现场填写即可
二、协议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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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澳门诈骗罪是根据诈骗数额大小来量刑的,一般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如因诈骗而造成受害人财产巨额损失的,行为人处最高五年徒刑,或最高六百日罚金。如果有受害人财产损失相当巨额的、行为人以诈骗为生活方式的、受害人经济上陷于困境情节的,处二年至十年徒刑。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澳门结婚年龄
法律分析:中国澳门的结婚法定年龄是16岁,但是澳门居民年满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澳门几岁能结婚.
一、澳门法定结婚年龄
中国澳门]法定结婚年龄:16岁。但是澳门居民年满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澳门《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九条(绝对禁止性障碍),下列者为绝对禁止性障碍,有该等障碍之人不能与他人结婚:
a、未满十六岁。
b、明显精神错乱,即使在神志清醒期亦然,以及因精神失常而导致之禁治产或准禁治产。
C、先前婚姻尚未解销,即使该结婚纪录未载于有关婚姻状况之登记中亦然。
第一千四百八十七条,(父母或监护人之许可)
1、满十六岁而未满十八岁之未成年人结婚,应获行使亲权之父母许可或获监护人许可。
2、如存在应予考虑之理由显示婚姻之缔结为合理,且昧成年,人之身心已足够成熟,则法院可透过批准取代上款所指之许可。
扩展资料:
澳门曾经被葡萄牙殖民过一段时间,在中国收复后实行一国两制,也就是说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澳门可以有自己的地区法律,而婚姻法规定的十六周岁以上可以结婚,也是受到葡萄牙《婚姻法》的影响,葡萄牙法定结婚年龄就是十六周岁。因此澳门法定结婚年龄和大陆的规定有所区别。
作为最早一批实行改革开放的特区之一,澳门的公民思想比较前卫,尤其是年轻人对于婚姻自由的接受度很高,因此十六周岁以上的法定结婚年龄也是对于当地情况的合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法定结婚年龄
澳门财产分享制是什麼意思
是一种婚姻财产分配制度。
澳门《民法典》第1579条规定,夫妻自1999年11月1日起所缔结的婚姻,如结婚人没有订立婚前协定以选择另一种财产制时,均会受取得财产分享制约束。取得财产分享制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有权管理或转让其在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财产,无须他方同意。只是在婚姻因死亡或离婚而解销,或停止使用此财产制度的情况下,便会对各自所增加的,或有偿取得之财产作出评估,然後由财产增加较多的一方将其多出的数额的一半给予对方,以达到共同分享彼此所得的目标。
澳门的法律体系如何?
澳门现行的社会制度总体上是以葡萄牙的社会制度为模式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均如此。所以,澳门的法律制度也具有明显的葡萄牙法特征,它反映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司法体系,以及法律操作等方面。
澳门法律由葡萄牙法律、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澳门本身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
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延伸适用,是在1749年后逐渐进行的。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中,正式把澳门视为葡萄牙在海外的殖民地之一,并将葡萄牙的法律当然地视作澳门的法律。此后,葡萄牙的一些主要法典陆续被延伸到澳门适用。葡萄牙延伸到澳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国家惯常所称的五大法典,即:《葡萄牙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商法典》、《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此外还有一些小法典,如《民事登记法典》、《物业登记法典》、《殖民地税收法典》、《农业劳动法典》、《军事司法法典》等。这些法典延伸到澳门适用,构成了澳门法律制度的框架,而且也奠定了澳门法律制度的基础。
民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通常由公法、私法及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三大部类构成。澳门现行法律中属于私法的法律大体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典、律师通则、民商及物业登记法以及各种有关民商法律关系的特别法或规章;属于公法的大体有:澳门组织章程、立法会议员章程、刑法典、司法组织纲要法、刑事诉讼法典、行政程序法典、税法、文教卫生法等等;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大体有:劳动法、经济法、各种政府有关调控经济的规章等。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赋予的立法权,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被称为法令。法令是除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之外,澳门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在澳门的法律秩序中,法令实际是数量最多的法律。法令的内容多涉及本地区政治、经济、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和文化教育等重大或一般事项。如核准《道路法典》及其规章的法令、《通过极门法院官员通则及澳门司法高级委员会成员及澳门司法委员会成员通则及有关组织》的法令、《设立澳门房屋司》法令、《药物监管》法令等等。
葡萄牙是民法国家中正式规定判例解释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国家之一。葡最高法院已制定了许多判例,这些判例有些也延伸到澳门适用。由于澳门高等法院于1993年4月才正式开始运作,所以澳门至今还没有本身的判例。不过,目前澳门高等法院正在就土地的取得时效制定判例。
澳门法院为两审终审,法院分为一般审判权法院和专属法院,前者有高等法院和普通管辖法院,后者为行政法院和审计法院。除了澳门最高法院外,其他澳门法院隶属于葡萄牙里斯本高等法院的(海外)地区法院,在澳门行使审判权,下设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和合议法庭,依法处理一切民事、刑事、军事等案件,既不受澳门政府任何干预,也不受葡萄牙政府的阻力或限制。澳门大部分案件可在本地终审,少量案件还要到里斯本终审。
普通管辖法院和刑事预审法院行使第一审的一般审判权。
行政法院行使行政、税务、海关审判权。
审计法院行使财政审判权,以独任庭或合议庭的形式运作。对独任庭的裁判不服,可向合议庭上诉,当审计法院以合议的形式运作时,所作之裁判通常都属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高等法院是根据葡萄牙共和国议会于1991年8月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于1993年设立的,是澳门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机关,负责审理对初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案。最高法院以第二审法院及审查法院的形式运作,对本地区绝大多数案件都有终审权。高等法院设有全会和两个专门分庭,一个是具有行政、税务与海关审判权的分庭,一个是具有一般审判权的分庭。
检察院是代表本地区提起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自治机关,澳门实行审检分立,检察院独立履行法律赋予的职务,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自1976年具有立法权后,其法律体系也发生了变化,包括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如《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以及澳门地区本身管理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出版法,教育制度法令等。这些法律都用葡萄牙语写成,只有立法会制定的重要法律有中文译本。近年来,随着澳门司法体系自治化进程的加快,新颁布的法律、法令才有中译本。
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回归后,澳门原有的法律保持基本不变,审判权属于特区法院,使司法机构本地化,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院长和澳门特区检察长必须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余绝大部分法官仍然可由本地华人法官和外籍法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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