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混合责任吗,民法典损失弥补原则?
民法典损失弥补原则?
严格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
A指出,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
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九条?
一、《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具体含义
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其核心要素在于,在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即在所谓的共同保证情形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多个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应当“全覆盖”,否则,将面临部分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或者从保证人的视角看,在保证期间内,部分未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由此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中,并未区分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差异,将基本裁判尺度统一设定为: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效力,并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具体而言,司法解释该条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只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其效力不能自动传导至其他保证人,对其他保证人并不产生效力,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其他保证人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二是在保证人相互有追偿权的情形中,在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外部关系中,由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行使权利进而影响到保证人内部义务的分担,即如果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其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表述的是在共同保证中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保证人免责的两种特殊情形,其是在共同保证规则以及追偿权规则双重背景下衍生出的实务问题,故此,要准确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应当将其置于民法典体系中进行全景式观察,包括由连带责任规则、连带债务规则、共同保证规则、混合担保规则、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等构成的规制体系,以及民法典立法中对原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扬弃。
二、《民法典》中的共同保证规则
鉴于《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共同保证规则框架下衍生而来的问题,在共同保证的各种具体类型中,考察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是否及于全体保证人,可能更有场景化的实用价值。故此,首先应当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厘清司法解释第29条中的共同保证的具体意涵。
187条民法典是责任竞合吗?
属于责任竞合。
民法典187条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性的规则,及在因同一行为而产生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如缺陷产品造成的致害行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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