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刑事执行检察)
刑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二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也存在显著的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机关不同。_二、执行名义不同。_三、执行对象不同。_四、执行机关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执行是干什么的?
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己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对刑罚执行的理解:
1、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
各种刑罚的执行机关:
2、执行依据是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但不包括无罪和有罪免刑的判决。
3、执行内容是将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刑罚付诸实施。
4、执行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刑罚处罚的人。
扩展资料:
刑事执行检察十一项主要职责包括: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
10、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1、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十一项主要职责
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1.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3.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4.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事执行专业是干什么的
1、刑事执行专业是培养掌握刑事执行法律基本理论和刑事执行、监狱管理能力,从事罪犯管理、教育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现代监狱管理,需要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
2、刑事执行专科就业前景
监狱、公安看守所、拘留所及社区矫正等刑事执行相关岗位。
3、刑事执行专科学习课程
刑法、刑事诉讼法、警体、监狱学基础、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监狱制度、罪犯劳动管理、罪犯矫正心理学、监狱安防实务、法律文书、射击与警械具、罪犯个别教育方案设计与应用、现场处置、罪犯心理矫正训练、法律文书制作、刑事执行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
4、刑事执行专科培养目标与要求
培养掌握刑事法律基本理论和刑事执行技能,从事罪犯管理和教育的高级管理专门人才。
为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一线输送能适应现代化监所建设需要的,从事狱政管理职业的专门人才:如监狱、劳教系统管理干警等。
刑事案件判决后多久执行
那个刑事判决执行时效是无期限,会直到债务人寿终。刑事判决生效后,下列事项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财产刑;
2、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判决主文、判决书附件和《移送执行书》中已明确作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的;
3、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或判决主文、《移送执行书》中明确应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不成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
法律分析
刑事判决后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一、执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二、执行的依据: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三、执行主体:(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2)监狱。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一年的执行。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九十八、 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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