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妇女有哪些好处,家庭主妇的权利?
家庭主妇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民法典中关于妇女享有土地权益的保护?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法意义?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民法典为什么完全以女方为主?
因为女方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而且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女士优先。
新《民法典》出台,家里有女儿的,对于养老问题怎么看?
您好!
题主这样提问,基本等同于:女儿,能给养老么?女儿难道不能给养老么?
当然能。为什么不能?现实中,女儿孝顺的比儿子强的,多的是。
提问的潜在思维,恐怕还是得有个儿子、女婿之类的男性角色来给养老。
其实这样的思维,对于养老来讲,没有任何意义——谁来养老,从来都不是用性别来定义的,儿子、女儿、女婿、儿媳……谁都可能尽孝,也都可能置老人于不顾。
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解决办法是什么?
先说说法规明确一点:有没有《民法典》,关于养老方面的规定,没有变化。
《民法典》只是一个汇编,把之前的若干法规做了一个整合。更大的意义在于让普通老百姓开始重视民事法律法规。至于内容,没有根本变化;至于修改、新增,无关痛痒,而且很多都仅是“提及”,落不了地,建议不要有太高奢望。
有关法规是:
子女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儿媳、女婿协助配偶赡养公婆、岳父母。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第一项规定说的很清楚:子女。包括了儿子、女儿,没有差别。
为什么非要区分出性别上的差异?有儿子的,就不会有养老问题了?儿子不孝顺的,恐怕也不是少数。
第二项规定没有说那么直白,其实意思很清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这是很多老人质疑、反对的地方——这么规定,把几千年的传统都扔了?女婿儿媳不是一家人?凭什么不给我养老?从理性角度,我们稍后来推演这个话题。先看看第三项规定,非常重要——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说白了就是:儿媳、女婿必须支持配偶去赡养公婆、岳父母。
特别简单的例子:
女婿没有义务必须给岳父母把菜买了送过去,但是必须支持女儿买了送过去,这叫“协助”,而且必须协助——其实女儿买菜的钱里面,有一半是女婿出的。
儿媳没有义务必须给公婆赡养费,但是必须支持儿子给,这叫“协助”,而且必须协助——其实儿子给的赡养费,儿媳也出了一半。
你能说女婿、儿媳没有赡养么?
所以,希望建立一个概念:抛开其他不谈,单从法律角度,要综合看待规定,不要单独揪着一条来说事。没规定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赡养。
解决办法其实争论讨论没有意义,用现实推演一下,这才是最实际的。
不要动辄拿“一家人”来说事——儿媳嫁过来,就是一家人了,必须给公婆养老;女婿娶了女儿,就是一家人了,必须给岳父母养老。
是不是一家人,不是定义出来的,而是在于“人”——是不是从骨子里认可是一家人。
用题主的问题来举个例子:
只有一个女儿。
养老过程中将涉及到四类角色:父母(岳父母,双重角色)、女儿、女婿。
是不是一家人,无非三种情况:
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好,女儿与女婿夫妻感情好。这种情况担心什么?管它法律怎么规定的?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好,女儿与女婿夫妻感情差。这种情况,父母的养老不会有什么问题。至于女婿,跟女儿关系都差了,还能奢望他对岳父母有什么好感情么?还能奢望他去赡养岳父母么?岳父母对女婿没生没养、感情又差,还用法律强制他。用常理推推,实际么?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差。这种情况,无论女儿女婿之间夫妻感情怎么样,估计女儿都不会对父母的赡养上什么心。女儿都不上心了,指望女婿养老?所以,解决办法只有一条——父母与子女关系处好了,支持子女处好他们的夫妻家庭关系。关系处好了,题主的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
注意,这是多方关系,不是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单方诉求:
父母对女儿不好,反过来要女儿甚至女婿来赡养,女儿完全可以做到不违法的“糊弄”。至于女婿,跟着糊弄、甚至置之不理,父母一点办法都没有。谁让当父母的没做好呢?女儿对父母不好,这时候父母完全可以依法来强制女儿赡养。女婿,必定“连庄”——因为他必须协助女儿赡养。以上结论,放到儿子、儿媳身上,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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