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2020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也就是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扩展资料:
相关税收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初级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则规定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患有哪些疾病的卫生从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没有规定检查乙肝的项目。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支付费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新法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2、增设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责任约谈制度。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4、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5、保健食品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法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新闻网——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第七条 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第八条 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第二章 食品进口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第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
(一)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三)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
(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六)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
(八)预警和应急机制;
(九)技术支撑能力;
(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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