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之诉案由)

2022-11-21 知识大全

股东知情权诉讼能将控制权股东列为第三人吗

不能,有悖法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有二种观点:

1、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义务。

在这里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2、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和控股股东。

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知情权纠纷往往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资本多数决原则使二者的利益冲突从形式上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而实质上却是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冲突。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不能将控股股东排除在外。

3、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

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

再次,控股股东也有可能成为股东知情权的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有悖法理。

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之诉案由)

法院受理哪些证券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该规定,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可受理的涉股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与证券权益有关的纠纷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两大类,按照与投资者关系密切程度,作了以下分类

证券权益纠纷:

第一类:证券欺诈赔偿纠纷。 主要包括四种案件(1)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3)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

第二类:证券交易中的纠纷。主要有: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第三类:其他证券类纠纷。主要有:证券认购纠纷;证券发行失败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托管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第一类: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有: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第二类:会议效力纠纷。主要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第三类:其他。主要有:发起人责任纠纷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股东知情权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在 股东知情权 纠纷中,主要需要以下 证据 : 1、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据。提供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 2、股东应当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 公司章程 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公司法案由有哪些

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法院的案由包括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及股权转让纠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股东查会计账簿被拒,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节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律师注: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律师注: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年4月21日 京高法发[2008]127号)

第六部分关于股东知情权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请求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应当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4年2月24日 京高法发[2004]50号)

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65.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6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账薄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出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67.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68.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69.公司无上述第10条所列文件或文件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0.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年12月28日

(三)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

62、股东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规定之文件材料供其查阅或复制,公司予以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或复制。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

(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64、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的会计帐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规定无效。

66、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主文表述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XX文件提供给XX股东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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