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最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22最新)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予以废止。
2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废止案》。
据了解,《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3月29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它们在1997年、2003年和200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健全南昌市社会保险制度,有效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劳动者和公民的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条例》执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
比如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衔接;制度的强制力弱;融资渠道狭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2011年7月,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生效,建立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规定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基金监管。条例的主要内容已经社会保险法批准。
此外,通过将《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及其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部委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相比较,由于《条例》颁布较早,所以在适用范围、筹资渠道、缴费标准、待遇享受、基金监管等诸多内容上,
因此,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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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包括伤残津贴补助加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助金,其中伤残津贴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伤残等级计算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标准来赔付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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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上班途中出意外算工伤吗
一、上班途中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
算工伤事故,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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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最新 工伤赔偿标准 需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计算与确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在网上搜索)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保险 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用人单位从事 劳动合同 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三)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 职业病 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者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六)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的; (七)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者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 意外事故 或者患疾病死亡的; (八)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后的 医疗费用 由市 社会保险 机构支付。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因医疗需要使用的,应当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本条例所称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品费和住院费。 第十八条 员工 工伤 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的,其购买、安装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支付标准以国产同类康复器具的购买价格和国内安装费用为准。 第十九条 因工 伤残 员工被鉴定为1至3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三级残废依次按十五个月、十四个月、十三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 工资 支付; (二)残废补助金:一至三级残废每月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支付; (三)护理(扶助)补助费:一至三级残废每月依次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四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残结论,按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等参数,给予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用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一百 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 丧葬费 、一次性 抚恤金 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按五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次性抚恤金:按三十六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者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 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人的,每月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二人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一)、(二)、(三)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供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伤残、死亡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自事故发生月或者职业病确诊月起计发。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自员工死亡后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因犯罪被判处 拘役 、 有期徒刑 的,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无最新版本?
有。2021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的条例。根据查询河南省劳动局官网显示,截止2022年9月15日,2021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更新为2022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所以有最新版,该2022年条例更新内容20余条,可通过河南省劳动局官网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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