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学习民法典《民法典》出台后,企业用工应该注意些什么
《民法典》出台后,企业用工应该注意些什么?
我的建议,能不用工就不用工,干吗呢,弄个仇人?实在需要人手就是劳务关系,万般无奈就入股干活,尽一切可能不采用雇佣劳动。
这是最标准的做法,企业可以在这个标准的前提下,小心翼翼的尽量靠近这个标准,千万不要相信员工是自己的团队,从进公司开始就是敌对关系。有钱给还好说,公司资金链一旦紧张,咬死你的一定是这帮家伙。所以要小心翼翼,有用就留下,没有用坚决开除,留着留着就成了仇人。这是心里话,针对我们每个人,不管你是职工还是有心事创业或者本身就是企业家,一定要记住,这是就是社会用工现实!
不知道何时起社会财富创造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认知,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其乐融融的局面。现在变成矛盾激化对立尖锐,资产阶级、资本家、剥削阶级哄哄而起。
如同一群猴子本来是利益共同体的一群,大家共同摘椰子生活。有些猴库存椰子猴子,大部分猴只有力气,库存椰子的猴子先拿出来先让大家吃,吃饱了上树摘椰子,摘的椰子越多大家分的也越多。但为了应付青黄不接,猴子们也同意多库存些椰子,并由原来出椰子的猴子保管。多好的一个社会景象!
可这么简单的社会秩序,后来让一个别有用心的家伙胡咧咧成“资产猴群、资本猴、剥削猴群”,弄的猴群分化,喊出来“无库存猴统治”,这不是笑话吗?自己都没有库存却要统治有库存的猴子。胡嗨逼弄了很多年大家日子越来越难过,都快饿死了,总算有只聪明的猴子提出“引进外猴,招商引椰子”,请别的猴群提供库存椰子让大家先吃饱,上树摘椰子,然后大家慢慢活的滋润了。
问题是现在皮又痒了,又有一群流氓猴喊出“资本猴、剥削猴”的糊涂认知,却不知道它腋下这些年也有库存了些椰子了,它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算不算“资本猴、剥削猴”?浑浑噩噩的认为自己的椰子自己吃就是“无产猴”,拿出来让其他猴吃就是“资本猴、剥削猴”,问题是每个猴子都有“年老体弱”的时候,积攒些椰子到时候让其它帮自己摘椰子,怎么就是剥削?
简直就是一群莫名其妙的猴子!难道看不出来不管那个猴子保管椰子,这些椰子还是整个猴群的吗。除非椰子很少,管库存的猴子贪污还有意义,如果椰子丰富的全体猴群吃不完,管理再多椰子还不是猴群的公有财富吗?它能带到那里去?最多从南方猴群去北方猴群生活,不过去北方前,拿着一张椰子清单离开,去到北方换来一堆苹果清单,去吃苹果。北方猴群只认苹果噢!那些贪污、库存、积攒的椰子不还在南方猴群中吗,还不是南方猴群的财富吗?!吵吵闹闹的不知道为啥?那只离开的猴子不跟大家抢椰子不好吗?
唉,一群傻猴子!!
2021民法典全文对人力资源的影响?
劳动法无疑是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联系最紧密的法律,但须指出的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从来就不是仅仅需要遵守《劳动法》而与其他法律无关。
这些其他法律包括《公司法》《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入境管理法》《刑法》等,还包括民法而且《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使得民法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这不仅是因为前已述及的《民法典》通过影响劳动法而影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还因为《民法典》可以直接作用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而使得后者接受民法的调整和规范。
比如企业因操作失误而多发员工工资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精神病员工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定代理人问题、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问题、员工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等,不胜枚举。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民法典的认识?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高空抛物、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的体现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解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为了加强民事立法相关活动和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我们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尺标,我们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方面推动《民法典》实施方案。
民法典学习要求?
民法典学习过后要求每个公民要做到知法、学法、守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劳动合同法46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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