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诚信原则理解与适用,不讲诚信算不算原则问题?
不讲诚信算不算原则问题?
民法典中,把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所以不讲诚信也是不讲原则的。
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市场活动中,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做到严守诺言,诚信不欺。
诚信原则是最高行为准则
诚实信用就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没有假装或伪装。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欺,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诚信原则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成为民商法的系统原则。
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民事制度?
一)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与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由于受到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本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共同面对的难题。人民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民法中的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应运而生。从某种角度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人类的不幸,因为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
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民法的债权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中主要有如下功能:
1、民事活动结果的有限预见功能。这一原则可以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在合理预期的指引下,当事人能有限度地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得以实现,从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设想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民事关系,优化自己的生存境遇。
2、民事违法行为的弹性规制功能。社会情况瞬息万变,造成法律规定永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同时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而丧失权威,因而必须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在面对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新类型案件之时能游刃有余地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进行有限的自由裁量从而使得裁判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使得裁判于情合理,于法公正,同时也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
3、未来社会发展的模糊预备功能。人类的知识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经验,即使是科学的预见也只能以实践来验证,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总是相对落后于产生它的那个经济基础,为了克服成文法的这种局限性,即随着时间推移所显现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就大有用武之地。
4、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
(五)诚信缺失的原因
首先,经济人的“自利的打算” 是造成每个世俗的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然冲动本源。但是在道德理性与法律规范的限制下,作为精明动物的人,总是在道德、法律与利益之下徘徊,总是在寻找一个可以使自己付出的收益与成本差最大的方法。在商品经济中这是人的一种无可厚非的天性和合理与理性的行为,是资本的本来属性和其增值的固有规律。
其次,“冲动”成本的低廉性。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总会出现那些以身试法者的“前赴后继”,因为违法成本远小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违法失信成了收益的一种为合法外衣所遮盖的手段。谁不趁着捞一把就是十足的傻瓜。上升到这个层面,逐利而动的合理行为有了对社会和他人的损害性。这种低廉性往往存在于一个社会类型的幼年阶段和不成熟阶段。因此我们不难明白改革开放初期为什么有了那么多的暴发户。
第三,法律规制的有限性。如前所述,成文法法律规则的刚性限制了其规制空间它会利用每一个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这为失信提供了生长的温床。
第四,司法腐败暗中作祟。在前三点的影响下,手握权力的官员也会逐利而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随即产生,权力往往成为失信甚至作恶者的依恃。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道德观念易于沦丧,诚信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欺、瞒、骗、诈等行为开始崭露头脚。
(六)诚信缺失的表现
诚信缺失的根本缘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在市场经济下诚信缺失的表现主要有如下:
1、个人诚信缺失大量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用、弄虚作假等。
2、企业不讲信用的主要表现: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讲信誉,相互间拖欠货款;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
(三)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平等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做法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律中的运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被叫做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还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民法确认这一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各项民商事类、经济类法律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其中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七种,分别是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基本行为准则为:第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欺骗性交易行为有: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⑴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⑵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所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力维护,也反应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法》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该法第四条特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表明,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消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消法》为消费者共设立了九项权利,分别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批评权。
民法典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确定的交往原则是: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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