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诚信原则理解与适用,民法诚信释义?
民法诚信释义?
一是,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的时候,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对对方负责,对自己负责,同时也对社会负责,这也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的守则和规则。
二是,诚信原则还有更为深刻、更为广阔的含义,这就是具有解释现行法律、补充法律规定不足、平衡法律适用后果的解释法、弹性法、补充法、衡平法的作用,法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民事判决。
在今天,绝大多数人对诚信的理解,仅停留在表层的认识层面,也就是第一层次的认识层面,那就是交易活动的基本准则,即诚实守信,不欺诈。如果民事主体能够做到这一点,诚信原则也不枉为中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国民素质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对于诚信原则更深层次的理解和适用,也会一步一步地不断加深,那时,诚信原则才会受到普遍的尊重。
主要观点来源于:杨立新教授的《民法六讲》第247页。
诚实守信既是道德又是法律原则?
诚信原则本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道德规则,后上升为法律原则,而且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展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生产和协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相应的道德观念。
良好的诚信道德能为诚信原则的功能充分发挥提供内在条件。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因此,诚信道德观念的形成是民法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哪些表述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类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帝王的宝座退位,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或补充。应当注意的是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的界限。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只要把握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便不至于与公序良俗原则发生混淆。
民法典对于诚信原则是有规定的,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就必须要遵守诚实守信,而且要恪守承诺的相关原则规定,如果有一方出现不诚信行为,到时候另外一方是可以直接请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整个合同都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律中的运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被叫做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还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民法确认这一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各项民商事类、经济类法律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其中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七种,分别是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基本行为准则为:第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欺骗性交易行为有: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⑴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⑵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所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力维护,也反应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法》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该法第四条特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表明,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消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消法》为消费者共设立了九项权利,分别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批评权。
民法典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确定的交往原则是: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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