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事10大亮点,《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做了哪些规范?
《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做了哪些规范?
中国《民法典》一个显著变化是后离婚不易了,因为增加1个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增加1个月离婚冷静期
办理离婚,至少要等待30天之后才能领到离婚证。30天内如有任何一方撤回申请,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有一方没有去申领,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一对夫妻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之后,需要向民政局提出两次申请。
第一次申请离婚登记,一个月之后再申请发给离婚证。要是这一个月之内其中一人反悔,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算作无效。实际上,就是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决意离婚的人一个月的冷静期。
但有两个条件作了约束。
民法典家庭教育都有哪些内容?
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
几层含义:
第一,家庭教育应当将优良家风、家庭美德融入生活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
第二,家庭教育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言传身教的氛围。
如果一个家庭中夫妻经常吵架,家庭成员之间互不尊重,对待老人漠不关心,这样的家庭环境如何教育好未成年的孩子?
良好的家庭氛围就是: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中,孩子必然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影响,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二、父母是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
《民法典》第26条 2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父母对家庭教育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8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禁止暴力型的家庭教育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特殊情形下父母的 家庭教育权利和义务
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家庭教育权利义务关系。
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六、对不合格父母撤销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中有哪些知识点值得重点关注?
您好,我是易轶律师!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来聊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有哪些值得重点关注的点吧~
1、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2、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3、增加了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
4、完善了婚姻过错的赔偿制度;
5、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6、明确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
7、明确其他的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
8、明确了2种情况下,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就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9、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行为的代理权;
10、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单独提出诉讼了;
11、分居满1年,一方又再一次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12、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判决,要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13、明确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权利;
14、明确规定了离婚的时候有过错方,应该向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十大内容?
一、民法典的重要新增内容有哪些?
1、设置离婚冷静期
2、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3、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4、见义勇为免责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7、禁止高利放贷
8、保护个人信息
9、增加遗嘱形式
可以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详细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实际上,现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是参照新法的规定去审理的,比如原先的法律制度在判定肖像权侵权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侵权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现在的法律制度规定,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也涉嫌肖像权侵权。
新民典法对债务纠纷有什么规定?
新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新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三大类型。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债务。家事代理之债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债,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重大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家事代理之债。
夫妻合意之债,是指夫妻协商一致共同借贷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与第二款中“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就是说 主要看有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论是否用于家事需要,都属于共同债务。
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合意借贷。民法典中的债权人善意之债主要规定在下列条文中:
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日常家事借贷。由于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债权人无法辨别一方借贷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时,则构成债权人善意之债。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之间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显然包括债权人善意之债。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定财产制中“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实际上也包含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即善意债权人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4.民法典中的夫妻合意之债也存在债权人善意之债。如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包括债权人信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也包括债权人善意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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