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谭芳(谭启平 民法典)
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谭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1)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8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同居,另一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怎么离婚对自己有利?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找一个好律师。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问律师。再是离婚有两种方式,在协议离婚中,主要是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因此如果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话,需要您与对方协商沟通。、在诉讼离婚中,您想要争取利益最大化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的过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证明您对家庭贡献较大、付出较多,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的证据、出轨养“外室”的证据、当事人也没有见过的证据,同时,鉴于婚姻法对出轨、婚外情等情况不予处理,建议以重婚罪报警,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固定小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最忌转移财产。
不如等你儿子大学毕业,找到工作再离婚,20多岁的儿子已经成年,将不再享有抚养权,离婚后男方也不会给付抚养费。但大学的费用大家都知道是很多的,单凭个人是难以支付的。所以,暂时不离婚的话可以继续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学费。(如果儿子已经可以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学费,那恭喜,这一点可以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因为尽了主要家庭义务,分割财产时本来就可以多分。当然分财产是分得越多越好的。可以找侦探什么的收集丈夫外遇证据。
怎样办理离婚
协议离婚按下列流程办理:申请。想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经过离婚冷静期。有一方当事人撤销离婚申请的,程序结束。
经过冷静期没有撤回申请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离婚怎么办
你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到法院,由法院出具离婚的调解书 / 判决书。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有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需要向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您有其他问题或需求可以联系我,我将进一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我是谭芳,家与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同时也一直为妇女儿童维权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任职法官11年+律师执业17年,带领团队代理婚姻家事案件2000余件,如果你觉得婚姻生活像深陷沼泽,我愿意伸手拉你一把,拍掉身上的淤泥重新前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077 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 1080 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内保险离婚时夫妻双方如何分割
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解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律师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师网 接到许多关于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咨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红灯后就保险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业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现存法律并未对其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保险产品日趋繁多,类型日趋复杂,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无法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与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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