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触电身亡赔偿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小芳、杜爱有、汪翠兰、杜月乔、刘杭与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普文镇中心小学、刘洪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芳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奇薇、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的法定代表人徐锐及委托代理人刘素敏、被告刘洪及委托代理人刘晓云、普文镇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龚洪元及委托代理人王家元、赵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认定事实
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将其廉租房监控器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装资质的被告刘洪,刘洪雇佣不具有安装资质的杜彬为其安装。2012年5月17日,杜彬在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廉租房2幢楼顶安装的过程中被电力设施产权人为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所有的35KV高压电线电击致死。触电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洪将从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领取的预支设备安装款10000元支付给死者杜彬的家属作为殡仪费。
触电安葬费标准?
关于触电的责任划分可以看《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具体赔偿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凡问题的解释》。
具体情况要看死者是怎么触电的,标准是:
1、死亡赔偿金:20年一审庭审结束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满60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2、丧葬费:半年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交通费:其亲属因看望、参加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酌情赔偿。
4、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是否有和标准均不同。
2020触电伤残赔偿标准?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
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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