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方式(法院传票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有几种方法
【法律分析】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五十九、 将第二百四十五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送达方式有几种
送达文书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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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的方式到底有几种?
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7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
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属于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轨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应依照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
(1)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经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依照职权采用此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
(3)电子送达的具体手段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扩展资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
1、在法院张贴公告;
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有哪些
送达是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直接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公告送达
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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