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制度(刑法属不属于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999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 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二
下面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分别介绍上述三
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于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按
照宪法,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机关
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自己不能
给自己授予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循
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限。这部分
内容在行政组织法中以性质、地位、职权、职能等形式表现出来
。�
权力的载体是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
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幅度、编制与职数、活动方
式;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作出规定。这些都由
行政组织法加以规范,以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
告所提出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必须法定化的要求,是
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已经有两部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地方政府
部分。这两部法律对规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和组织,起了
重要作用。但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
权不清、相互交叉冲突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部门甚至行使了一
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
的需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不断扩充、膨胀的问题始终
难以解决,等等。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规
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多次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
解决。此次机构改革以后,成果是否能巩固并继续得到发展,是
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党的
十五大指出的方向,即把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为此
,加速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应该是当前立法的重要课题
之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了的。首先是要完善已有的
行政组织法,其中国务院组织法需要修改和充实,尤其是组织、
编制部分;地方政府组织法线条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考虑
仿照建国初期的办法,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以
及派出机关等各级组织法。目前在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各部门的
组织简则。50年代中期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
此后即付阙如。80年代后用三定方案代替组织法,作为过渡,也
是一种办法,但不能代替组织简则,要通过制定各部门组织简则
的办法来解决职权交叉冲突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等问题。�
根据我国在编制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单独制
定行政机关编制法,主要规范两项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人员的总定员。以改革后的编制为基础,每年
由总理向全国人大报告总编制数后由全国人大决定发布,原则是
总数逐年减少或持平,不能增加,由全国人大控制总数。至于行
政机关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调节,可以全国定总数,也可分中
央与地方,或地方再分省定数,但总数不能超过上一年。与此同
时,属于国立的事业单位,也同样要控制总数。事业单位仍然会
有发展,但所需编制要在总定员中调节,在若干年内不能增编。
否则,只控制公务员总数就会失去意义。�
二是对编制的管理,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
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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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包含的权益: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
2.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债权: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他条件相同。
3.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合同的内容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规、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
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形式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标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是: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制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利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人的权利: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和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各具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机关。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
非领导职务层次:
公务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规章: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则的总称。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反复使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为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
行政惩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情形:
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经济法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①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的权利;
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即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税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
①商品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②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税法,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收征纳程序法: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定义: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刑法: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1.犯罪定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包括四个构成方面: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字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集团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
3.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区别:
(1)、行政法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立法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2)、依据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法律与行政法规在立法权限的效力上虽然存在从属关系,但是,法律与行政法规在立法事项上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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