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三农(民法典三农问题案例)

2022-11-20 民法典

民法典的颁布与三农工作有哪些联系?

民法典的颁布和三农工作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能够很好的保护农民的利益和权利。

本人重病,子女有车,和子女已分户可以申请低保吗?

本人重病,子女有车,和子女已分户可以申请低保吗?

按照原则是不可以的,但在现实当中,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不可以的。

作为儿女是有赡养义务的,儿女条件好,有房子有车,可以节省一些补给老人,不至于让重病的老人无法生活。这是做儿女的义务,也是一种责任。有些儿女只顾自己享受,不管老人如何,在当今的 社会 ,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的。

在农村有些老人,虽然儿女不少,日子过的也不错,但老人的生活却无法维持,尤其是那些患重病的老人,生活就更加艰难。像这样的情况,户口不和子女在一起,享受低保的人也不在少数。现在对低保户经济情况的调查,大部分都在网上进行,如果和儿女在一个户口上,通过相关信息,就能查出儿女有房子、有车,如果是这种情况是办不了低保户的。户口分开了,生活上又确实困难,通过正当渠道是可以办理的。

其实有些事情还是要实事求是,农村有些儿女多的老人不一定都享福,也不一定不困难,在一些农村不看实际情况,一味限制有儿女的老人不能享受低保,这也是一种片面的做法。国家对低保的要求是应保尽保,在农村如果有重病在身的老年人,即是儿女多也未必不困难,坚持实事求是才是最根本的道理。

我是一个乡镇的民政办主任,主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农村类似情况是否能享受低保。

先说答案: 在农村老人重病、重残,子女有车,和子女已经分户,这种情况绝对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为什么这种情况不能享受低保呢?

从传统观念上来说,养儿防老天经地义,这和分不分户没有任何关系。子女和父母户口分开了难道就成了两家人?难道父母就不是父母了,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了?

而这种赡养关系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不论是《婚姻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而这种法定的赡养义务和户口在不在一起没有关系。

“他大舅他二舅都是他舅”,“你大爷永远是你大爷”,更别说父母了。

在低保的政策中明确规定了多种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其中子女有车和父母分户符合以下两条:

1、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一条也刚好印证了刚才的赡养关系,和分不分户没有关系,只和有没有赡养能力有关系。而子女有车说明经济状况很好,完全有赡养能力,符合第二条。

子女和父母户口分开,这种情况下父母因病等原因享受低保,就是典型的“分户保”。这种分户保以及贫困户在有些地方并不少见,这也常常被大家质疑和诟病。

为了杜绝这种分户保,民政方面对农村低保中的单人户和两人户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详细说明子女的情况。因为特殊原因,比如子女因为负债、犯罪等原因失踪服刑等,否则对营私舞弊的分户保严格追责。

从实际情况来说,杜绝分户保不单单是民政部门一家的责任,因为各种原因,有些明显不符合分户的情形,户籍管理却给办理了。最常见的就是把父母和最穷的子女放在一个户口本。严把分户关也是杜绝分户保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总之,子女和父母分户,子女经济条件好,这种情况父母坚决不能享受低保。

我是一直专注三农,服务农村农民的基层微课堂,欢迎评论区交流探讨,也可以私信,我会尽心一一回复。

2021年已经开始,也是我国的两节时间。 国家的政策是应保尽保,让百姓民有所居,吃饱穿暖,衣食无忧,病有所医。 保障最基本的民生,体会到党的温暖和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红利。

申请低保,必须看你最基本的三项标准,户口属性和家庭成员,你家的收入状况,你家庭资产。

无论你分没分户。大数据时代,你的家庭有多少人,有什么关系一清二楚,不是随便蒙混过关的。

家庭收入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我国的低保整体政策是以户为单位,整户施保。 重度残疾人,孤儿,大病患者都可以整户核查,单人施保。 你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平均水平,农村户口就可以纳入低保管理;你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是 城镇户口的也可以纳入低保对象。我说的都是看家庭收入,单人施保。

最后一项家庭资产。 也就是说看是不是真的没有了多余的收入,资金,资产,有价证券,房产等等。这里 特别说一下,你说有车。如果这个车是子女谋生计的工具,也是你一家生活来源的根本。可以不算消费品。你还是可以申请低保。

特别强调一点,低保贫困人口患43种大病和特殊慢性病等等是有补贴的。这里我不细讲,我前期有几篇专门讲大病救助和诊疗的文章你可以去看看。

总之: 不能单纯的看你是否分户和有车来决定你是否可以申请低保。乡村振兴战略已经开始,应保尽保。边缘人口都将得到进一步关注。防止返贫和进入贫困将会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我是@五足人生主讲扶贫助残,三农政策的创作者,希望得到你的关注与认可!欢迎留言咨询交流!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 和子女已分户另过的身患重病的父母,在子女家庭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一般不宜纳入低保 。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申请低保必须符合 家庭人均收入 和 家庭财产状况 这两个方面的关键条件 。从低保政策上讲,国务院于2014年2月发布的《 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 》 第九条 明确规定:“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财产状况 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这就是本人申请和政府审核低保的最基本的政策规定。关键条件有 两个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简称: 低保标准 ),说到底就是家庭人均收入低,由此导致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因此在经过审批之后才由政府按月发给低保金,其实质作用是补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帮助困难家庭提高生活水平。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说到底就是申请低保的家庭,不能有超过正常水平的高价值家庭财产。原因是家庭财产既可以带来稳定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也很容易通过在市场上出售,变现取得现金收入,如出售家用小 汽车 。

概括而言:也只有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两个方面同时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才可以考虑纳入低保。也就是说:在低保政策中,一般 以家庭为单位 综合考虑,但又不能以家庭为唯一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看实质。《办法》中对家庭的概念使用的是“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的说法。如果仅仅死扣这个规定,实际上就缩小了家庭的范围。

其次,看一下其他法律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与赡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很明显,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根本问题:家庭,也就是如何定义家庭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刚刚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通过时间不长的最新基本法律,被誉为 社会 生活的百科全书 。在其 第五编婚姻家庭 编中的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 就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在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方面,《民法典》 第一千六十七条第二款 非常明确地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是法律规定的 强制性义务 ,是长期有效、必须伴随终生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 成年子女,只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就必须毫无例外地赡养自己的父母 。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基本法律 ,法律效力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普通法律 ,当然更高于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 行政规章 。这一点提请朋友们一定要注意。

同时,还要指出的是:做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也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广泛的保障措施。在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中的 第十四条 非常明确地规定:

也就是说:当父母年满60周岁、成为老年人时,其子女做为父母亲的法定赡养人,很自然地必须负起 经济上供养 、 生活上照料 、 精神上慰藉 的义务,还必须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已经启动了 社会 救助的立法程序。在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 救助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的 第二十四条 就非常有针对性、明确地规定了 法定义务优先 原则:“ 获得 社会 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也就是说:要获得 社会 救助, 首先 家庭成员之间(即:狭义的家庭)必须先行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 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即:广义的家庭)也必须先行履行法定义务。

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 负有法定义务的子女,有能力赡养父母而没有实际赡养父母的,不能获得 社会 救助 。即把本应由广义的家庭范围内解决父母亲的生活困难,肆意地甩锅给 社会 ,要求由政府给予 社会 救助,是政策所不允许的。

更进一步说: 只有当子女为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 等特殊情形,成为 社会 救助对象时,子女自顾尚且不遐,自然就没有能力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这里特别重申一下:《 社会 救助法》目前正处于立法进程中,尚未正式出台。但 法定义务优先 原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 以已经分户、和父母没有在同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系的法定赡养义务,将完全失去模糊空间 。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本人重病,子女有车,和子女已分户可以申请低保吗 ?详细分析题主提出的问题,本人身患重病,这是非常令人同情的事情。可现实地说,身患重病这样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只能想办法好好治疗了。子女有车,但至少表明:子女的日子过得还可以。真正的穷人,不要说买车,就是白送一辆车,加油保险等费用也是负担不起的。至于说已经与子女分户,没有与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实根本就不能做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

因此, 与父母已经分户,并且小日子过得不错的子女,无论在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我国传统道德习惯的角度看,都必须义无反顾地、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出钱、出人、出力的责任,积极为父母治病 ,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在此情况下,父母亲也不宜过于私心地只体贴自己的儿女,跑去申请低保;即使申请了,也不一定能得到批准 。

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有些子女不孝敬父母,或者仅仅是父母出于偏袒子女的私心,一有事情,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要钱要救助。如果放任这种不良现象不断发生,毫无疑问,政府肯定会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儿女们也会逐渐地形成一种错误认识:我根本没有赡养父母的责任,有事了你去找政府。这难免会导致一部分老年人的生活陷入困境,还会逐渐地形式一种恶劣的 社会 政策导向:孝敬父母的子女经济负担重,肆意放弃法定赡养义务的不肖子女,倒还经济负担轻,还可以悠哉悠哉地只顾自己的小日子。其最终结果是: 政府大量地花钱,却严重地败坏了 社会 风气,我国优良的传统道德习惯将荡然无存 。毫无疑问,无论是政府,还是 社会 大众,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错误做法,绝不让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

当然,当子女们确实没有能力再负担父母的治疗费用时,只要提出了申请,政府工作人员也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实事求是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说到底就一句话: 只有家庭范围内根本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才会外溢成为 社会 问题,由政府最终出手,予以妥善解决 。这既是 社会 救助工作的根本特征,又是建立 社会 救助制度的真正目的。

我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我来为您答疑解惑。

题主的问题我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他们认为自己得重病了,虽然子女有车有房,还是对子女的负担过重,就想着申请个低保,不仅每月有低保金,更重要的是医保报销比例高一些,会给子女的负担轻一些。

我要说的是你们的心情,我们能理解。

但是,国家低保政策明确规定,这种情况绝对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

国家低保政策规定:子女有房有车,已和父母已经分户,父母也是不可以申请低保的。

依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履行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对患病的父母要及时给予治疗、主动承担医药费。

即使子女和父母已经分户,与你的赡养义务没关系。

在子女和父母分户情况下,父母得重病因而享受低保,这就是曾经出现的“分户保”,这种情况在低保政策刚开始不完善时存在,现在随着低保政策的健全和完善,“分户保”已经基本不存在。

因此, 我的回答是:子女和父母已分户,父母患有重病,子女有车,经济状况比较好,父母是不能享受低保。

我是关注三农,服务农村农民的。欢迎交流评论,我会尽心答复。

现在有些问题根本就说不明白,比如:无儿女的人刚 出60岁就要五保,开始不干活了过着休闲的日子;有儿女的人7、80岁了还在地里干活,为的是给儿女减轻负担;比如低保户、贫困户更是谁喊的雄先给谁;谁有后门先给谁;你挨门调查一下低保户和贫困户不见得比其它户穷。

提问:本人重病,子女有车,和子孙已分户可以申请低保吗?

羊有跪乳之恩

鸦有反哺之义

发布这类提问的真聪明,子女有车,分开另居,加上自己有重病,不依靠子女,把国家和当地政府当成了养老院,难道你就不应该生儿育女了,生儿育女干啥?儿女不能供养父母,不如不生儿育女,还省得操心劳累,当个孤家寡人好多了,这样的人真是何必生儿育女呢。

生儿育女不能瞻养老人的,的确是人类的悲哀。

现在有国家和政府的关注,国家必竟关注什么样的人们呢,国家关注的是实在贫困或无依无靠的孤家寡人,而不是全部,因为国策是注重民生,。

我们这里的也有类似情况,子女们将父母分开另居,说父母生活实在困难,经当地政府调查,儿女们有房有车,吃喝无忧,怎么能申请低保呢;众人笑着说:给他们申请五保户好,因为有儿有女不如没有儿女,当作孤家寡人好。儿女们一听,切不能办理五保户,如果办了五保户正明没儿女了,低保也不要了;众人一听实在好笑,哪些子女如梦初醒,孝敬父母有佳啦!

按国家规定农村没有几家合格吃底保的条见特别上几年太多了。

重病应该靠医保,申请低保是 搞笑 。

只给 社会 添负担,不要儿女做依靠。

我的仍旧是我的,你的他的我也要。

养儿不教父之过,自私自利不着调。

回头再说分家事,突破原则已爆料。

子女不该全分出,要留一个来尽孝。

户口簿上无子女,敬老院里去报到。

违规分户是事实,该把片警来举报。

按照现在低保申请规定,上述情况下,本人是无法申请低保的。

在低保中规定: 如果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车有房,那么即使和老人已经分户,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也是不可以申请低保的。

因为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老人有病,子女理应医治,而不是说老人困难生病,子女富裕袖手旁观,这也不符合伦理道德标准。

不过在实际中,如果子女的车只是便宜的车,比如2 3万元的面包车,只是为了做点小本生意, 经工作人员走访,实际上子女生活也不富裕。像这样的情况,如果老人病重也是可以去申请的。

当然作为基层工作人员,阿丽知道,对于重病老人来说, 低保的保障金并不能解决多大问题。而是如果成为低保户,那么在医疗报销比例上可以提高, 这样对重病老人来说才是最大的帮助。

惠民政策有什么?

1.为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上好学,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全国农村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国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1.5亿中小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普遍减轻。推行“一费制”,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将投入100亿元,实施农村初中学校改造计划,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2.对减轻农民负担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历来十分重视。2004年3月,总理在两会上宣布:“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每年可使农民减轻负担48亿元。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宣布:延续2600多年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终结了。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

3.党的十六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今年8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各地执行。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年底前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工作目标。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城市低保资金补助力度,由2000年的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51亿元,覆盖人数由2000年的400多万人增加到目前的2200多万人,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1.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解决农民工问题

3.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

4.取消农业税

5.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覆盖城乡

6.形成积极就业政策体系7.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好像现在农村没有耕田了,老年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

以上都是

民法典三农(民法典三农问题案例)

民法典颁行的意义

1、这部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民事权利的一个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这部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彰显出丰富的时代精神,让我们共同期待民法典的正式施行。

3、民法是权利之法,它所调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极为广泛,小到去菜市场买根黄瓜,去交个电费,大到公司设立,买卖飞机,还包括结婚买房,离婚财产分割等,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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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有什么重磅新规实施?

“十一”国庆节和中秋节即将来到,很多人已经收拾好行囊准备“放飞自我”了。同时,自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国歌法、驾照新规等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磅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看看对你我生活有哪些影响?

  首部民法总则施行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启“民法典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民法总则,其中让人期待的亮点颇多: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强调抚养赡养义务;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同时也积极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精神。

侮辱国歌或被追究刑责

国歌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国歌奏唱方式、国歌使用、国歌传承等,作出明确规范。国歌法明确,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

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考新规:这8项有闪失就“挂科”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正式实施,科目二和科目三,均新增了直接判定不合格的考试项目。

新标准中,科目一涉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内容,全部调整至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试题比例,单列文明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部分考试项目操作的要求有所调整,更加注重从细节动作考核考生的安全文明意识。如,科目二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项目增加“开启转向灯”操作要求;科目三起

步、变更车道、靠边停车、超车项目增加“回头观察”动作;科目三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项目增加“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

车的评判为不合格”。

  我国首个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施行 填补我国空白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是我国仲裁机构第一个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

“此次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投资仲裁实践,为营造我国更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表示。

网络跟帖评论须实名认证 打击网络论坛有偿删帖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部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通过有偿删帖、推送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网络公关”进行打击,旨在规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促进互联网论坛社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范围放宽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

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

经营活动。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

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

额。

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

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新规聚焦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基金业务的结构脆弱性,促进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出新规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2017年10月1日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

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

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在修改中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同时,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提出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原有制度规则进行了六方面的修订完善: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

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

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

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

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以上的新规都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平时多了解方便你我他。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往往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 方法 等的企划案。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1

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根据全国“八五”普法规划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 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国法学会等九部门20__年4月印发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要求,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普法办决定,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以“民法典进农村”为重点,在全国组织开展第__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把民法典普法作为“八五”普法重要内容,以“民法典进农村”为重点,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全体公民深刻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高质量普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

二、主要内容

深入宣传民法典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针对农村干部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 热点 问题,突出宣传民法典关于农业农村农民的有关规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重点法律法规。

三、活动时间

20__年5月1日-31日

四、重点安排

1、围绕民法典中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组织制作系列短视频;

2、组织召开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座谈会,推动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法律精神、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3、以“民法典进农村”为重点,组织举办20__年全国 文化 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

4、组织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推荐工作,推动各地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为契机,深入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

5、以第十八届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作品征集展播活动为载体,征集展播一批民法典宣传优秀动漫微视频;

6、组织开展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民法典知识竞赛活动。

五、推进 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民法典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网络,在加强社会面上宣传的同时,以“民法典进农村”为重点,开展好以下工作。

1、村(社区)设立民法典法治宣传阵地。在村(居)委会服务窗口、农家书屋、法律图书角等公共场所摆放民法典宣传资料,供群众学习。在村(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民法典宣传栏、张贴民法典宣传海报,把民法典和法治元素融入村(社区)文化广场、公园等,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创作法治宣传文艺节目、法治 故事 、农民画、剪纸等民法典法治文艺作品。

2、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结合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组织开展对村“两委”干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层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等的民法典 法律知识 培训。充分发挥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熟悉农村常用法律知识、熟悉基层民情民意的优势,热心为农村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帮助。

3、加强村(社区)民法典宣讲。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利用村民学校、道德讲堂等阵地,安排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村(社区)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村(居)民微信群、村(社区)公众号等推送转发民法典学习相关内容。

4、开展基层依法治理活动。结合“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开展村民评理说事、民情恳谈,对村(社区)“四民主三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以民法典为依据对村规民约进行修改完善,旗帜鲜明反对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作用,组织引导村(居)民开展制定家规家训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群众诉求点多面广的特点,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策划。各地各部门要把民法典普法作为“八五”普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组织开展好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精心策划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制度化、常态化。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把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等制度相结合,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普法办和司法厅(局)要协调有关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合力,把握好民法典宣传的重点内容和宣传节奏,制作提供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宣传品。

(三)注重宣传实效。要把深刻的思想讲深刻,把管用的法律讲管用,把生动的故事讲生动。坚持群众关心什么民法典普法就讲什么,群众在哪里民法典普法就开展到哪里,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精准帮助群众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学习宣传民法典。坚持什么宣传方式有效就用什么方式,把传统方式与现代化手段相结合,使民法典普法宣传既丰富多彩又雅俗共赏,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感染力和到达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实际,灵活采用线上、线下方式组织开展活动,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2

按照省法宣办《关于认真做好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在5月份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结合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计划 ,现制定以下民法典宣传月工作方案:

一、宣传月主题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二、宣传月时间

20__年5月

三、组织方式

院办公室联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宣传部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其他各部门、各院系要积极配合实施。

四、宣传活动安排

1、宣传月期间,运用电子屏幕、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宣传媒介发布民法典宣传主题,在校园营造宣传民法典、学习民法典的浓郁气氛。(责任部门:宣传部、团委)

2、开展“民法典进社区”公益宣讲活动,向社会群众传播民法典知识,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3、组织教职工参与民法典专题的理论学习活动,引导职工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4、各班级组织开展民法典主题班会,帮助学生认识、学习民法典。(责任部门:学生处、院办公室)

5、举办与民法典相关的专题讲座,在校园内向全体师生深入传播民法典知识。(责任部门:院办公室)

五、活动要求

各部门、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做好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细化工作措施,周密部署,落实专人负责,有条不紊地推进活动方案计划,并做好图文音像资料收集整理、活动开展情况报送等工作。

5月29日前将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校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___。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3

20_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明确要求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为切实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教育,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现提出学习宣传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精神,把民法典作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起草好“八五”普法规划,完善民法典普法工作的制度安排,推进民法典普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弘扬民法典所蕴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我省守法普法重点工作“六项工程”,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面向群众,深入基层,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的学习宣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在全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民法典的热潮,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宣传重点

1、学习宣传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精神,特别是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2、广泛宣传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3、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学习宣传。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4、广泛宣传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5、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三、活动安排

(一)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进机关

1、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把民法典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 学习计划 ,组织专题集中学习。把民法典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列入干部培训计划,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2、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关键群体”。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把民法典学习教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3、举办民法典学习 报告 会。举办党政领导干部民法典学习报告会,邀请专家学者对民法典进行权威、系统、全面解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4、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民事案件庭审。选取与国家机关工作相关、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民事案件,采取现场参加庭审和网上观看视频两种形式,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5、将民法典相关内容纳入__干部网络学院学习的平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

(二)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进学校

1、抓好青少年这个人生关键时期,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的主 渠道 作用,突出民法典在大中小学法治课中的内容占比,阐释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2、将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融入主题班会、社团活动中,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通过演讲比赛、模拟法庭、志愿服务、 社会实践 等活动开展情景式教育,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

3、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职能,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加强民法典研究阐释力度,支持民法典相关学科发展,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

(三)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进乡村、进社区

1、编写民法典知识问答、案例读本、图说民法典等宣传资料,在社区、村(居)委会服务窗口、农家书屋、法律图书角、公共法律服务室等公共场所摆放民法典文本和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取阅学习。

2、在村(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民法典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把民法典和法治元素融入村(社区)文化广场、公园、长廊、橱窗、公益 广告 牌、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阵地。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村民学校、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加强对村(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

3、开展民法典知识宣传进乡村、进社区活动。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及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

(四)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进万家

1、针对不同群体,分类开展宣传,增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的精准性,基本实现民法典普法宣传对各类人群的全覆盖,让大多数人都得到一次以上民法典宣传教育,让全社会逐步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要注重运用群众身边的案事例开展生动直观的民法典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以案释法等方式,把热点案事件的依法处理变成对全民开展的普法公开课,推动民法典进入千家万户。

2、紧紧围绕服务“六稳”“六保”,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市场等基层单位开展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市场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经营能力,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3、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平台全方位、多声部开展宣传,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开设民法典学习专题专栏,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普及活动,在“学习强国”平台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把集中宣传与常态化宣传有机结合,打造多层次、立体化的学习教育网络。

4、在《__日报》及相关网站开展《民法典知识百题竞赛》活动,请社会公众参与答题。

5、在__电视台《_事说法》栏目播出“聚焦民法典”系列专题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释法析理,向社会公众讲解民法典对比原相关法律的亮点,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6、开展“诵读民法典,礼赞新时代”活动,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科研人员、教师、警察、学生、律师、文艺工作者、农民、社区居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等开展民法典诵读活动,在省内各广播平台、微信公众号播出、推送,扩大民法典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7、“__普法在线”微信公众号开设民法典宣传专栏。在“__普法在线”微信公众号举办《民法典知识每日一题》在线答题活动。

8、用好普法阵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银行、医院、景区、公园、车站、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场所要利用电子显示屏、板报、墙报、橱窗、 标语 等宣传民法典相关知识。加强在公交、地铁、轻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的学习宣传。全省各级各类法治文化阵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要突出民法典内容,基本实现各类法治文化阵地和平台都有民法典宣传内容,使民法典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到。

9、围绕“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在郑州地铁1号线开设“民法典号”专列,在地铁车厢内外布展宣传民法典相关知识。在郑州地铁1号、2号、5号线沿线各站点通过车载显示屏、宣传板面等加强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民法典宣传“落下去”“活起来”的重要手段,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确保民法典学习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深刻认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中国之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回应群众关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基层群众需要,突出地方和行业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解决好学习宣传“最后一公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精准帮助群众在解决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中学习宣传民法典,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宣传“全覆盖”,夯实民法典学习宣传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中的风险分析和风险提示,防止产生负面舆情。

(三)落实普法责任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把民法典普法宣传与法治文化建设、法治乡村建设有机结合,把民法典宣传内容融入各类法治文化阵地中去。广泛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和农村“法律明白人”,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民法典,为基层群众开展法律服务。各级普法职能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力量资源,把集中宣传与常态化宣传有机结合,形成宣传合力。

(四)增强宣传实效

坚持正确导向,准确宣传解读民法典,把传统方式与现代化手段相结合,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鲜活生动的语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要确保宣传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注重运用案例普法,注重新媒体普法,注重群众参与互动,讲准讲透讲活民法典精神。要充分运用媒体平台展示民法典学习宣传情况,及时 总结 推广活动中的好 经验 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迅速掀起民法典学习宣传的热潮。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4

20__年,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法院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大力宣传人民法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和大量工作,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对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的宣传,并对如下工作重点宣传:

1、宣传人民法院坚持严打方针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尽理挽救失足者,化消极因素为各极因素,项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宣传人民法院依法严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障经济结构调整,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商业诈骗等犯罪,维护市场诚信,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3、宣传好对“三农”案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物业管理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4、宣传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风险。

5、宣传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改善执行环境,规范执行行为,推进执行改革,不断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加强对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落司法改革的宣传,特别是人民陪审员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

1、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把握正确的方向,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充分尊重司法工作的程序正当性、公开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等本质特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加强对开展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要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深入宣传实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实际效果;深入宣传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 事迹 和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各程度。

3、大力宣传法院深化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在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方面的重要作用。

4、大力宣传法院不断完善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巡回审理工作,简化审判程序,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

5、大力宣传法院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推进诉讼收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

6、宣传总结近年来人民法庭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7、大力宣传广大基层法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5

今年是“八五”普法规划启动之年。《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为切实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在全区迅速掀起学习《民法典》的热潮,推动形成崇尚法典、学习法典、运用法典的良好氛围。万科城市之光社区在辖区内开展了民法典的宣传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信心,精心组织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迎来颁布一周年。万科城市之光社区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开展了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民法典中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法律知识。

社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准备充分,就本次普法宣传活动召开专题研讨会,指出当前的普法工作还应继续坚持以正确引导为方向,积极宣传为措施,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主动参与为目标,继续开展大量的宣传工作。

二、积极筹备,扎实工作,丰富内容

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由社区法律专业人员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群众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和民法典的总体结构框架以及新增亮点。并向广大居民发放宣传画册和宣传用品,

吸引群众的关注,激发了群众学习民法典的兴趣和热情。进一步强化了广大群众对《民法典》的认知和理解,有效增强了大家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信心。

通过此次普法活动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公众法律知识,达到了本次宣传的目的。下一步,万科城市之光社区将继续秉承“民有所想,我有所谋,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的法治理念,延伸普法触角,扩大民法典的宣传受众面,切实让民法典走进基层,走进百姓的心里,提升群众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让“法律即生活、生活即法律”的理念根植人心。

曲江新区万科城市之光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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