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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的简单介绍

2022-11-20 纠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的简单介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的职权不包括: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的职权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有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主要是选举和决定权,具体为: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关于各级人大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关于各级人大代表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潜山人大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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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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