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典型案例学习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老人被羽毛球击伤眼,
告对手重扣球“不讲究”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信息,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
庭审现场
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
同年5月28日,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他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原告表示,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宋先生已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他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原告应知此项运动危险,
仍自愿参加系自甘冒险行为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周先生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
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朝阳区法院认定,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相反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予以明确规定,故案件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宋先生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周先生则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法学专家:自甘冒险是《民法典》新规定的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分析,宋先生的眼睛被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而受伤,宋先生请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而是属于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
程啸说,由于本案中原告是在与被告一起参加打羽毛球这一文体活动中遭受损害的,而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如法院判决所指出的,本案的第一个核心争议问题就是,能否适用《民法典》该款所规定的自甘冒险规则。
据介绍,自甘冒险是我国《民法典》新规定的一项法律规则,也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所谓自甘冒险,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
“如果适用自甘冒险,那么被告作为共同参加该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虽然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但是只有当其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倘若被告仅具有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程啸说。
民法典经典案例?
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触犯民法典的简短案例?
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小检说法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民法典相邻权损害案例分析?
某一老旧小区,共有7幢98户住户,每个单元14户。叶某与杨某是同一单元的邻居,相处20多年,一直友好相处。
2018年,XX市人民政府决定为部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叶某所在小区属于此项惠民工程的改造范围。
通过一系列的合规手续审批,叶某、杨某所在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开始施工。一楼住户杨某突然反悔,无理阻碍电梯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停放了自家的两辆小轿车,导致加装电梯停工。
叶某等十一户住户不满杨某的做法,经反复做工作无效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杨某不服,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叶某等人停止加装电梯,恢复原状。
------《民法典》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可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案件评析 -----------------
判决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其现场的两辆小轿车,驳回杨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是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民事案件。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应和睦!加装电梯后,对于2楼以上的业主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杨某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不应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施工。

民法典153条案例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均被废止,再加上前述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对象《合同法》第52条的内容正式被《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内容所取代,显然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153条成为判断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的一个关键。关于本条的变迁、演变过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理论上和实务上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有多种说法、也建立了许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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