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民法典担保期限民法典担保期限
民法典担保期限?
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
民间借贷,两个月还款,现在两年了,起诉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这种民间借贷处理起来纠纷多多,如果想起诉担保人,是用法律来解决问题,那一切就要合法规范。我们就要把此笔民间债务仔仔细细分析一下,其中,它形成了两层的关系。
1.民间债务关系的有效性。题主自述民间借贷关系约定是两个月还款,那么就要拿出证据来,其实就是最关键的两个证据:
A.对于借贷过程和关键情节的认可或约定。如果有借条自然是极好的,那么在借条上写的清清楚楚,什么时候起,什么时候止,借款金额、还款时间、担保人等等借款要素。那么到法庭上一目了然。所以写借条是非常重要的,写一个规范合法的借条那更是尤为重要。
如果在借条上没有约定这么仔细,或者没有借条,该怎么办呢?其实还可以补充录音证据,录像证据和往来的双方沟通截屏证据。拿这些来辅助重要内容或者缺失的约定,也是可以有效的。现在法院越来越重视电子证据的采纳和引用。
B.收付款的证据和约定。个人往来中不是所有的往来款都可以定义为借款,所以针对民间借贷,那么他们的资金支付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个资金过程是不是对应的借条中的借款金额?是用什么方式划过去的?如果是现金给付的话有没有第3人作证?如果是银行转账给付的,有没有备注?
2.在民间借贷关系确认无疑后,就要说下一个问题了,记得借条一定要在诉讼有效期内,有着明确还款期限的,那么去法院一定要在诉讼有效期内。我们法律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对于没有约定时间还款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这是两条基本规定,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所以一定要在法院诉讼有效期内赶快提起诉讼,即使超过了期限也可以利用一些特殊情况,让它重新有效。
现在已经过去两年了,还是要抓紧时机呢!
3.在以上2点的基础上,才能讲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有连带责任保证才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一般保证只有在起诉借款人之后,没有拿回欠款前提下,才能起诉担保人。
那么二者,最主要的约定区别就是:
A.一般保证是是这样约定的,“当某某不还款的情况下或无法还款情况下,担保人予以担保还款”。所以顺序是借款人追不到钱之后才能去追担保人。
B.连带责任保证是这样约定的,“某某借款,到期不归还,担保人具备连带保证责任”,就是说借款人不还担保人还。
总结一下民间借贷情况复杂,但是如果你懂法律,而且愿意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债务争议,那么多看看德先生此类的论述,绝对让你不会上当受骗。
德先生讲金融和理财由专业变得通俗。跟随德先生得到最简单的答案和最实用的解决之道。觉得好关注我!再多点点赞。点点下面广告,让德先生再赚点钱!连带担保人过了担保责任期限,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连带担保人过了担保期,是不需要在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也不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
一、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如果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必须先追究主债务人的责任,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偿还债务,才可以追究一般担保人。而且,债权人不能单独起诉一般担保人。一般担保需要明确的写在担保合同中。
2、连带担保。这是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债权人即可以找债务人偿还,也可以直接找连带担保人偿还,不用先起诉追究债务人。一般情况下,合同没有注明的都按连带担保。
二、担保的期限
1、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但是,担保期限不能低于借款期限,也就是说你借款一年,担保期限不能小于一年。
2、每月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也就是说,债务约定6月1日到期,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担保期就是到12月1日,过了这个期限,就不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比如担保债务人本息付清时止,这种约定是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2年。
如果你的担保期已过,你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实行后以前的担保人怎么办?
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 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人担保期是2年,2年内拿到判令担保人才负无限连带责任吗?
没有这个规定。
问题中的“判令”,按照我国法律应该叫“判决”(仲裁叫裁决)。所谓的“担保”应该是“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没有“无限连代责任”的说法。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做出了与此截然相反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是有数额限制的,而不是无限连带。
四、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不是2年内拿到判令担保人才负无限连代责任)。
五、仲裁协议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各方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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