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括(民法典概括了哪些法律)
大家快来看看这是谁说的话。
拿破仑
拿破仑执政以后,在政治上确定了以稳定政局为首要任务的政策,为达到这一目的,他以灵活有效的策略,应付各种反对势力,确保局势的稳定。在经济上,他改革财政,创办法兰西银行,采取发放津贴和补贴的办法,鼓励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政治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财政改革又使资产阶级获得了实际利益,从而推动了法国的经济振兴。在法律上,他重视法制建设,注意依法治国,1804年,由他主持修订的《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公布。这部法典共计3篇35章228条。从整体上看,这部法典“总括了革命的全部法规”,在法律上承认了大革命中所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并对它们在法律上加以保护。所以,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典”。这部法典对后来许多国家民法典的制订都产生了影响。法典也照顾到广大农民的利益,它在法律上保证了在大革命中新建立起来的小农土地所有制,这不仅有利于法国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也使得拿破仑在进行对外战争时能得到来自农村的兵源。所以,拿破仑不无得意地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以后,法国还制订了《商法典》和《刑法典》,它们同《民法典》一起,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在文化教育上,拿破仑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他建立了公立中学和法兰西大学,由国家拨款,聘请本国或外国著名学者、专家担任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化知识的传授,培养有用人才。
民法典中有哪些要素/原则/条文吸纳了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暨最高原理,经济法学从总论到分则、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都应能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否则就是空有驱壳、徒有其表。
首先要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确立符合经济法客观应然性的正确理念。经济法学研究曾经不重视理念、没有理念,到头来形势、政策、领导人的好恶稍有变化,在“经济法”旗下所作的研究有的就轻易化为无意义的文字和故纸;有些则摇身变为其他部门法学的成果,有人美其名曰这是经济法学对中国新时期法学的贡献,殊不知理论、学说没有及时地对实践加以科学的总结、诠释和升华,且不说造成资源的浪费,这本身已辜负了学问的使命,对实践和法学造成了损害。
由于不能准确、深刻地把握社会化和公私融合、官民平等合作的真谛,经济法学中存在着不少不适当的、有些是似是而非的经济法理念。为了学科建设和科学,要藉此机会对事不对人地提出来。诸如“经济法是公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因此不能像对公民、法人一样对政府等公主体适用调整经济关系的实体法),动辄要把公私有机交融的经济关系割裂为“管理关系”和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或者干脆就从私的角度观察研究有公主体、公有财产参与的经济关系,把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不假思索地推给民商法,放弃对公私交融之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及其中国特色作原创性的艰苦科研。这些自觉或不自觉的意识及相应的“学说”、论述,往往被认为就是中国的“经济法”,经常成为学生和学者们耻笑的“学问”,这无疑损害了经济法学的科学性和声誉,妨碍了经济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学科或专业在人们心目中的真正确立。经济法部门的存在依赖于主客观统一,其中主观方面又起着主导作用,如此没有正确理念的“经济法学”,自然不能积极有效地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实践,反有损、有害于实践。这段话似乎说得重了些,但希望它能起到一个警醒作用,让我们对经济法学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使之尽快消除泡沫,由虚胀变为实的繁荣,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其次,经济法的制定要由正确的经济法理念作为指导。法的制定是一种合目的性行为,是在一定的法理念指导下进行的。因此,立法者有什么样的法理念,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经济法,其经济法理念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真理性,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立法的合理性。毋庸讳言,在我国经济法产生之初,立法者的头脑中尚无现代经济法的理念,他们区分不开经济法的理念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理念,所以当时制定的许多“经济法”,后来就逐渐显现出非经济法的特性,例如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更多的是政府部门为自己争权而起草或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所谓部门立法,骨子里透着一股管卡压、官民不平等、管理者只有权力没有义务和可问责性的精气神。如今中国已加入WTO,越来越多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开始体现官民一致、平等,公开、公平、公正,将政府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利益和经济秩序的职能具体化为其义务和可问责性,政府从事经济活动与民平权同责等现代经济法的要求,但是很难说立法者已经稳固地确立了现代经济法的理念,还不能保证其制定的都是“良法”,不出台“差法”和“恶法”。因此亟需将人们业已认识到的经济法要求抽象、上升为立法者的理念,以保障今后将出台的一系列经济法如《反垄断法》、《电信法》等成为真正体现经济法理念的法。在这方面,入世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因为WTO规则本质上就是贯彻英美法理念的“经济法”,藉助美欧发达国家基于其民族利益的强大外力,可以促动我们的立法者、政府和人民及早认清、掌握其中的理念,并将其置入中国的经济法中去。
最后,经济法的适用、实施也在呼唤经济法的理念。如果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即使有立法或法条,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但可能达不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而且有时还会走向反面。例如,经济法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力,期望它们运用权力去管理、调控国民经济,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但是权力往往被用作追求、实现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背离了立法的目的;投资和企业引资、经营中的营私舞弊由来已久,《公司法》和《刑法》中对其不乏种种规定,但由于行为的决策往往涉及政府、党委,最终便无人来切实承担有关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土地利用、管理中形形色色的不法行为也是如此,结果是违法乱纪愈演愈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久久不得规范、确立,原因就是缺乏经济法的理念。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行为或社会关系都不得脱法,哪怕在法条的规定语焉不详、模棱两可、矛盾冲突、空白阙漏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决不允许执法或司法者推托或怠于执法、司法,也不允许其放弃公平正义而敷衍执法、司法,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它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以法的名义对任何纷争给出“说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政府不得封锁市场和滥用权力限制竞争,但只规定了由上级政府处理,结果几起诉至省级高院的政府垄断案,都以“和稀泥”调解结案,不辨正误,受害者有理莫辩,违法者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没有正确的经济法理念所造成的。所以,如果执行法律的人头脑中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法理念,这个社会、这个国家事实上是没有经济法的,真是千钧系于一发啊。
当然,经济法的理念毕竟是主观的,它必须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在实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表现其存在和价值。所以,研究探讨经济法的理念不是纸上谈兵,不能把它搞成脱离实际的纯粹思辨。人类的任何理性进而理念都是经验和教育的产物,法的理念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和法的实践中产生的,而不是先验的,我们需要实践为法暨经济法的理念提供经验材料,没有社会经济和法的实践、没有学术的探讨积累和教育,就没有法暨经济法的理念。E•博登海默称:“事实上,人类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使个人得以在自我之外设计自己,并意识到合作及联合努力的必要。这就是理性的能力。”[11]这种先验论的观点自然是不能成立的,循此发展,经济法理念及其探讨就会变成无意义的玄学。
总括而言,本文要表达的基本意思是:我国社会经济和法治实践、法学的发展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亟待确立符合社会化客观要求的经济法理念,通过其主导、能动作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建设包括法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时不我待。一般而言,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由于生产力进而生产关系的变动,引起了利益关系的变化,既有法理念指引下的法已不再胜任对变化了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于是在人们需求本能的驱使下,社会上出现了不拘公与私、官与民的经济性法律规范或者判例,通过对此法现象的研究,人们开始发现其内在规定性,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的经济法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引下,立法者开始自觉地制定、修改、废除经济法律规范,执法或司法者将其适用于社会生活,并通过社会成员逐步接受此理念,使经济法得以普遍实现,而社会成员整体上对此理念的感受、好恶和接受程度,又是该理念进一步变化乃至其他新理念产生的原动力。法学家通过对上述现象和互动过程的研究,不断修正和完善经济法理念,以此影响立法者、执法或司法者和全体社会成员。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中,始终在一定的经济法理念的主导下,日益走向完善的。
合同法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时间如何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 》正式施行,《 合同法 》同时废止。 生活中,不管是工作还是租售房屋等等,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合同有助于明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合同是较有利的法律 证据 。那么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时间如何规定的呢? 一、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时间如何规定 从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与 诉讼时效 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二者又存在诸多不同,只有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更好地认识除斥期间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例如,甲出卖财产给乙,甲在 诉讼时效期间 未行使其主张价款的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乙可以拒绝给付,以继续维持甲未行使其权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适用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有的形成权根本无行使期间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权,通说认为其系形成权,共有人任何时候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期间性质不同 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期间计算不同 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用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 条文表述不同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如中国《 产品质量法 》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无明确表述“除斥期间”的字样,但这些条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法律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由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上述差异,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
《民法典》施行后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保护环境应该从哪些小事做起?
民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它意味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宣示了民法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体现,如何处理好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民事权利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从世界范围看,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和同样面临着环境问题,“未富环境先污,未强资源先枯”的情况亟待解决。
“绿色原则”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的总括性规定的地位和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关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那么,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该从哪些小事做起呢?我认为是遵守法规,从日常小事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对此,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遵守法规
现在很多污染的源头是因为工厂排污,有些企业为了省钱没有按照规定排污,导致了河水以及工厂周边环境污染。
二,从日常小事做起
日常小事有很多,比如不乱丢果皮杂物,不随意吐痰,不随意砍伐树木,做好垃圾分类等等,这些都是普通人为保护环境而力所能及的事情。
三,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但在每次黄金周之后,总能在景区看到游客滞留下来的大量垃圾,这不仅给环卫工人造成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保护环境,所以做一个文明的游客,把垃圾带走。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
为什么恩格斯说,《法国民法典》总括了革命的全部法规
今天第二个问的
拿破伦法典
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