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并由人防质监站派员监督验收的形式、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告知质监人员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情况。
2、竣工验收应符合《XXXX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全套人防工程竣工资料档案。
4、人防质监站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冒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进行备案。
人防工程验收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1、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标准等。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地下室验收的内容项目及标准分别是什么?
市人防质监站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人防设施供应单位参加。\x0d\x0a\x0d\x0a人防工程结构验收程序 内容如下:\x0d\x0a一、结构验收申报条件\x0d\x0a人防地下室主体土建结构完成后(后浇带封闭为宜),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向市人防质监站填报《人防工程结构验收申报表》,同时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相关资料,并约定验收时间。\x0d\x0a二、申报资料审核 我站收到上述申报资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x0d\x0a三、通知验收时间 我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结构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做好相关验收准备:1.做好现场卫生清理工作;2.做好现场安全围护工作;3.做好现场临时照明线路安装工作;4、人防工程预埋设备的清理;5.施工单位编制《人防工程结构验收汇报材料》,监理单位编制《人防工程结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x0d\x0a《人防工程结构验收汇报材料》包括下述内容:1、参建各方主体;2、工程概况(含人防部分的基本概况); 3、施工情况(模板、钢筋、混凝土、防水、安装)等;4、质量保证资料情况;5、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情况;6、自评结论。\x0d\x0a《人防工程结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主要包括:\x0d\x0a1、监理单位质量责任行为的履行情况(如是否依法承揽工程、签订书面合同且资质相符;建立以总监为中心的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证等情况);监理单位执行监理工程规范的情况。\x0d\x0a2、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的情况;(如是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报验制度,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制度等)。\x0d\x0a3、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以及监督机构签发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x0d\x0a4、工程质量核查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x0d\x0a5、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x0d\x0a6、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形式的情况。\x0d\x0a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x0d\x0a8、自评结论。\x0d\x0a四、现场检查验收\x0d\x0a(一)土建部分: 1.混凝土观感质量(有无蜂窝、麻面、露筋等,平整度情况); 2.外墙渗漏情况(渗漏点处理); 3.人防钢筋混凝土墙支模螺杆是否使用止水螺杆; 4.人防围护结构是否有随意穿凿的洞口; 5.人防防护密闭门门顶横挡梁是否锚入两侧墙柱; 6.门框墙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混凝土强度(用钢筋测距仪以及回弹仪测定); 7.人防门门槛、临战封堵门槛是否一次浇捣成型;\x0d\x0a(二)安装部分: 1.经混凝土振捣成型后,临战封堵框、人防门框的垂直度、平整度满足规范要求; 2.人防门吊钩是否埋设正确; 3. 各类穿墙套管是否按规范制作并安装; 4.进风口部测压管是否按规范制作并安装;5.排风口部防爆呼叫按钮外壳是否按规范埋设; 6.防爆地漏管道口是否清理干净,一次预埋的防爆地漏标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x0d\x0a五、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 在听取参建各方主体检查意见后,质监小组填写《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并视情开整改单。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建设的人防工程。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
(四)负责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凡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级别和战时用途。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者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设计。
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初步设计审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再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施工图审批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复审。第八条 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同时按照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和设计图审查费。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其意见实施。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孔口设置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施,均由国家定点人防构件生产单位统一加工、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市人防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验收执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十二条 应当建设人防工程而未立项或者立项不建的,必须补建。补建不具备条件的,必须按照现行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第十三条 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凡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规程和人防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而造成工程施工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凡人防工程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施工,违反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有罚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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