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04与406条,民法典质押规定?
民法典质押规定?
《民法典》新规】
变化一: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扩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允许抵押
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在禁止抵押的财产中,删除了“耕地”禁止抵押。
(二)私立学校、医疗机构的教育、医疗设施可以抵押
现行《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从设施功能出发一体把握,无论公办、民办,均认为是社会公益目的设立,一概禁止设立抵押。《民法典》第39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禁止抵押。”从条文修订,可以清晰看出立法目的的变化。营利性法人的医疗、教育设施可以抵押。
变化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得到确认
此次《民法典》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第406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的处分,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带押过户”,删除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仅需有效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明确“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变化三:抵押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以均衡保护
《民法典》第404条将《物权法》第189条确定的动产浮动抵押中买受人权利保护的规则适用到一般动产抵押,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动产买受人得以优先于抵押权人得到保护。从常识出发,维护买受人基于日常生活观念的最基本信赖,是立法政策充分体恤现实的表现。
变化四:流押条款不再完全无效
所谓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抵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而《民法典》不再认定流押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是要做特别解释。《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将原来物权法中关于流押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改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了流押条款的法律后果:担保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更加平等地保护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规定 抵押物为动产的 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什么对抗抵押权?
依据《民法典》第404条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现行《物权法》仅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人享有抵押财产的正常经营权,民法典第404条将该权利赋予给了所有动产抵押人——从原来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上升到所有动产抵押上。而现行《物权法》中关于正常经营的买受人规则仅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在实践中,此范围显然过小,如果买受人在每次进行动产交易之前都要调查是否存在登记,将不利于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并且增加了买受人的成本。《民法典》的规定应属一大进步。
民法典406条贷款怎么办?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期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406条什么时候实施?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405条?
、《民法典》第405条将《物权法》第190条第1句规定的“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修订为“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405条,将抵押权对抗租赁权的条件要素中 由“抵押合同的订立” 调整为 “抵押权的设立”。因此,对于不动产及特殊动产等登记生效的抵押权而言,仅订立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其后设立的租赁关系,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405条,将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条件要素中 由“抵押财产出租” 调整为 “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因此承租权如果对抗抵押权,不仅需要在抵押权设立前签订有租赁合同,还需要对抵押财产取得实际占有。我们建议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在贷前调查抵押物“是否对外进行出租”系属于非常重要的调查事项,同时对于抵押物“由谁占有使用”也应作为关键事实留存好相应的证据。
2、《民法典》第405条删除《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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