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建筑工程索赔案例最新)
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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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3万
2、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4、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不妥当,因甲方要求暂停施工,应该给予施工方工期延期一个月,但是施工方延误两个月交付,应当承担一个月的工程延期的赔偿责任。
工程事故保险赔偿事例
用户最信赖网上投保平台!【摘要】建筑工程一切险
是工程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由保险公司视保单承保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工程主体、临建设施、建筑材料、人员财产及各类费用等保险标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为了能够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明文规定重点工程的建设必须购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在我国建筑施工中普遍投保的一种保险险种。但多年来,保险公估人在该险种的理赔评估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该险种事故多发、理赔案例复杂、涉案人员多样、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保险公估人在理赔中所参与的工作;提出了保险公估人的素质要求;分析了对该险种损失调查的方法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期促进业内作进一步的探讨。
建筑工程切险附带第三方责任险的理赔案件具有多发性、复杂性、涉案人员多样性、信息不对称性及因此导致的理赔操作困难等特点。
多发性。建筑工程如工厂、民用住宅、桥梁、公路、水坝等。一般在露天场地施工,绝大多数工程都涉及基础处理与钢筋混凝土施工。有些工程还需处理地下水和遭遇其他复杂的地质、地理情况。这样,暴雨、洪水、台风、冰雹、大雪、冰凌等气候灾害以及渗漏、塌方等突发事件都威胁、着工程施工。所以,我国工程建设中事故时常出现,保险索赔案件也因此频繁发生。
复杂性。建筑工程因类型不同而处于不同的施工场地,要用到不同的建材、临时建筑、施工机具,参照不同的设计和进行不同的施工组织,又因为事故本身的多样性,保险索赔案件涉及面相当复杂。
涉案人员多样性。建筑工程通常有较长的工期,整个工程建设涉及者众多。除业主和工程承包商、分包商等被保险人外,工程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运输人员与设备提供维修人员,当地政府部门、场地组织单位、被征地的居民都是工程的直接相关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这些都是保险公估人(以下称公估人)取证的对象。
信息不对称性。因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业务开展的历史并不长,建筑工程保险涉及到的各方对于对方的信息都只有不多的了解,而且都不够深入。如保险人对建筑工程所签保单中条款的含义较为清楚,但是对工程进度、工程建设中的具体情况则不甚了了;被保险人则刚好相反,他们往往对在建工程了如指掌,但是对于保险知识尤其是保单中专业用语的含义却知之甚少。
公估人在对建筑工程切险的理赔中,必须在现场查勘后拿到揭示案情的佐证:如清点标的的数目、损失情况记录、气象部门的报告和证明、保险人索要的有关书面资料、设备检修后的票据、查访当地居民得到的资料等等。要获得翔实而准确的案情资料,除了需要公估人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耐心之外,还需要公估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书面资料的收集。收集书面资料是公估人现场工作的必要环节。完备、准确的书面资料将为理赔工作带来便利。建筑工程切险理赔中可能需要收集的资料有:保险合同、索赔清单、事故经过和施救经过的书面描述、气象证明、工程合同书、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派工单、领料单、建材入库清单、建材购货发票或采购合同、设备维修报价单或发票等等。鉴于理赔应该公平、公正和公开,公估人在现场清点标的的数目和对损失情况的描述,都应该经参与现场查勘的保险人代表、公估人、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确认。提示:一切都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中的,有变化就有风险,所以做好全面的保障来规避风险是很重要的,向您推荐以下产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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