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包括保证吗)

2022-11-20 法律法规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可以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包括保证吗)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三种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甲向乙借30万,甲的房子做抵押,并到房产局登记。期间甲可以居住,也可以出租该房子,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30万的本息,乙有权变卖抵押的房子,并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房子是抵押财产,甲是抵押人,乙是抵押权人。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甲向乙借5万,将其所有的一辆车交给乙占有。甲到期不能归还的,乙有权将那辆车变卖。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车就是质押财产,甲是出质人,乙是质权人。

留置权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甲请乙做组衣柜,到期做好了,甲不付钱,乙有权留置衣柜,并且可以变卖衣柜。甲是债务人,债权人乙是留置权人,衣柜是留置财产。注意留置权的行使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不得留置毕业证、身份证等。

担保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1、主债合同有效;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 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 、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的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

担保物权包括以下三种:

1、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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