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组图(民法典构成图)

2022-11-20 民法典

清末民初盛行的一夫多妻是欲还是制

引导语﹕无论是清末民初还是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一个男子不会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妻,但是男子可以纳妾,所以民国之前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形式。

在大多数朝代,一般情况下男子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妻以外的其他配偶都是妾。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的资格。

珍贵老照片:清末民初盛行的一夫多妻是欲还是制(组图)

古人云:“诸侯无二嫡”(意思是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能同时娶两个妻。)源自《春秋·隐公五年》;《新唐书·儒学传下·韦公肃》:“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嫡,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继妻),皆嫡也,两祔无嫌。”“无二嫡”是出于宗教法制的考虑而作出的,是为了从理论上来避免诸子争位的现象的发生。所以古人一般只会有一个妻子,其它均为妾,妻与妾之间有着明显的界线。

一、历史上“三妻四妾” 说法的解读

先说“三妻四妾”中的正妻:正妻不一定都是大户人家的女儿,只要是符合封建礼法,三媒六聘,八抬大轿娶进门的就是正妻。“正妻”仅仅表明这个女人的身份地位和婚姻情况,与家庭出身和经济条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女方已经答应男方的婚姻请求,尔后因为某些因素(如家道中落)而要求取消婚约,即被视为悔婚,女家的名声会很坏。

然后两个平妻,说是平妻(偏房),其实身份明显要低了一头。正妻与两位平妻构成了三妻,那么四妾是啥呢?其实就是男主人自己的贴身丫鬟和三位夫人的丫鬟“提干”以后的产物。(妾,又称陪房、偏房、侧室、妾侍,姨太(民国统称)、亦有小老婆等俗称。)以上几人就是7位女主人,合成三妻四妾。

历史上还有对“三妻四妾”出处的说法﹕春秋时期齐国一位国君,传说当年齐国君主立后不决,乃至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后来君主戏言称立后三人,而事未成则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言称极贵之人妻确有三:正宫,东宫,西宫此为三妻;四妾是指:家中父母所赐和三妻贴身随侍俾女各一人。这仅仅是一个特例,不能作为依据的。

咱们继续吧,那么还有其他媳妇没有呢?有的!

再往下就是“通房”;这个通房可以是四妾“提干”之前的身份,也可以是其他比较跟男主人“来电”的丫鬟。(如《红楼梦》里贾宝玉身边的袭人、贾琏身边的平儿这一类介于“妾”和普通丫头之间的群体),这一群体女性类似于情妇(类似而不是就是),情妇是没有法律地位的,情妇所生的子女通常也不具备合法的继承权,“妾”所生的子女是具有合法继承权的。请注意,这种丫鬟的身份要明显高于普通丫鬟甚至是大丫鬟。一般大宅门里,“通房”的月例要高于其他丫鬟,甚至是首领丫鬟。

那作为古代男人下面还有玩的么?

有的,那就是“外室”。外室的待遇就是类似于现在的“二奶”,给钱给房子甚至给丫鬟下仆老妈子,哈哈,真格是金屋藏娇。

再往下还有吗?有的!还是丫鬟,但是,主人快活了之后还是丫鬟,最多给俩零花钱。不要说提干,连“通房”的称呼都没有。月例还是原来的月例,工作还是原来的工作,身份基本上类似于性奴,而她们的后代通常非常低,以至于人们赌咒发誓“丫头养的”就是这个意思。后代也是这样,正妻生子为嫡子,其他的都成为庶子。

实际上古代人还是纳妾疯狂的清末民初时期,很少几乎配置如此齐全的,都齐全了,基本上就是种马小说了。

好了,关系理顺了,咱们再深纠一下妻妾的正常情况。

正妻应该是大户人家,容貌一般但是气度雍容,对于理财、文艺、女红都有涉猎,以便于管理后宅;这就是所谓娶妻当娶贤。纳妾一般来说应该是小户人家,主要取决于身材是否好生养,为子嗣考虑。

但是实际操作上,很多人家为了增加性娱乐,采取了“娶妻当娶贤,纳妾当纳颜”这一做法。虽说这一做法不能说错,但是一般以色娱人的这样小妾明白自己的姿色不可能持久,于是就拼命争宠,家宅不宁的故事就诞生了(电视剧《甄嬛传》里后宫的争斗不就是一个例证吗)。

“妾”作为一个等级称谓是表示一个女性在家族中合法地位的,《礼记·曲礼》:“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妻妾的名位决定于其家族的社会地位及通婚的时机。因此说,中国传统上,一个男子只可以有一位正妻(正室),其它的合法配偶为妾。

二、平妻之怨

前面说过,一名以上的正妻称为平妻,即两个都是大老婆,又有对房之称,即与正房(正妻)对等。道光末年又称两头大或多头大,即两个或多个妻子都是大老婆,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的一种亲属称谓。与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元配行妾礼,但实际上的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仍然要称元配为大姊。

“平妻”(偏房)这个词从来都不是官方叫法,明未《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所谓平妻就是后娶的那个,一辈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认祖归宗,回家就得执妾礼,想入族谱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记妾生子。

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乾隆40年,又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独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一人挑两房,两个媳妇虽然共享一个男人,实际上属于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认为后娶之妻为妾,大理院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直到清道光后才正式将拥有一位以上的正妻的称为“平妻”,即两个或多个妻子都是大老婆。

三、妾之怨

在民国之前的中国社会,一个女人如果成为“妾”,这就表明了这个女人在家族中的等级地位。“妾”的地位仅次于正室,也有妻亡故后,将“妾”扶正为“继室”的(注意,是“扶正”而非“续娶”),一般称为“纳妾”,纳妾也是明媒聘娶,只不过不能像娶妻那样坐大轿,而是用小轿。

在妻妾地位悬殊的古代,妾只有一项权利是和妻同等享受的,那就是性生活。古代不少人除了贪恋妾的美貌之外,妾在古代还有更重要的一项职责,那就是生育。如果说妻与夫是一种姻亲关系的话,那么妾只是家庭的生育工具。《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她们在性生活上,虽然和妻子能享受到一样的权利,甚至更优越,但她们的地位始终不高,比如古代还有规定说: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

妾确实属于个人财产性质,但并非不能赠送的,事实上,古代文人互相赠妾的情况很普遍,而且文人对这种行为视为一种雅事。

苏东坡就曾多次将小妾送人,据说其中两个还是怀着孕的。北宋宦官梁师成,就自称自己是苏东坡送出去的小妾的遗腹子。而当年李白云游之前,就用自己的妾换了一匹白马......对妾的小结如下﹕

1、妾有名分,地位次于妻,拥有财产继承权;

2、妾完全不同于西方那种情人习俗,伴侣是固定化的,属于家庭成员,这符合礼仪和伦理需要,也因为此,周礼严禁婚外情的发生;

3、妾被认为是个人财产,但与奴婢不同,是不能卖的,除非这个妾之前是家奴有卖身契的,而且也要先休了作为奴婢才能卖,在舆论上这样干男方一般会很被动,很少有人敢这样干;

4、妾不能代妻是在正妻还活着,还能够处理家庭事务的情况下。如果正妻亡故或是因病不能主理家务,那通常的做法是在自己的妾当中挑一个能干的(有时会是最得宠的)来代替正妻主理家务,直到正妻的位子有人填补进来为止;

5、夫与妾之间不是夫妻关系,而是主仆关系。但在家族中地位高于所有丫头。

历史上苏东坡曾经将玩够了的小妾送给朋友,说明中国早期妾的地位是很低的。一般而言,即使正妻死了,妾也是不能扶正为正妻的。妾的地位,其实就是主人的性工具、生育工具而已,在主人和当时世人的眼里与家里养的猪马牛没多少区别。(如《红楼梦》里贾宝玉和贾环同时贾政的儿子,地位确实千差万别,因为宝玉是贾政妻子王夫人所生,而贾环确实是贾政妾赵姨娘所生。)

不过,妾生的子女还是有一定地位的,虽然他们比不上正妻所生的嫡子嫡女,但是还是有一定的继承权等权利的。不过妾所生的子女一般要认正妻做母亲,生母永远都只是姨娘的称呼。

另外,纳妾不是只有小户人家才有,大户人家乃至天皇贵胄都可以纳妾,只是有严格的规定。《明会典》规定:亲王可一次置妾10人、世子和郡王定额为4人(但必须年二十五岁而嫡无出者可始选2人,至年三十岁,嫡与妾皆无出者,方可娶足4人之数)、庶人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可娶妾一人,违者笞四十。

所以说,“妾”作为一种等级,是具备法律地位的,而且还有“晋升”的可能。但中国早期,是不准以妾代妻的,妾的亲戚,不作为男方的亲戚。(如《红楼梦》中赵姨娘的兄弟,探春就不认为是舅舅,当然,贾政也不会认他做舅哥.....)。

其实,中国古代伦理有一套比较“科学”的地方。比如怎么怎么保护妻,政府规定﹕男人不能随便休妻,必须是妻犯七出大罪才能够休。还有,怎么解决妻和妾的“和谐”问题,那就是妻在家庭中拥有地位,妾见到妻必须行大礼。

当男人死后,妻拥有丈夫留下来的妾的所有权,有的妻会将丈夫留下来的小妾卖掉,心好一点的选个人家把小妾嫁出去,心狠一点的则可以直接将小妾卖到窑子里去。

古代妻和妾在现实生活中是有矛盾的,《晋书》中记载了女诗人苏蕙的生活。苏蕙是晋代州刺史窦滔的夫人,因美貌博学,深受丈夫喜爱。但是,窦滔还宠爱一位能歌善舞的妾赵阳台。有一次,出于嫉妒,苏蕙把这个妾痛笞了一顿,并且,当丈夫调任时,她也拒不随同前往。因此,他丈夫带着妾去赴任了。后来,苏蕙悔悟了,作了一首八百多字的回文诗,她把诗绣在绢上送给丈夫,于是,丈夫在她一片真情下感动了,复又和好如初。

又如元代书画家赵孟頫的夫人管道升,自小受良好的文学熏陶,是一个富于独创性的女诗人,她与丈夫志同道合,又深为朝廷赏识,婚姻美满,但她曾作过一首《我侬词》,这是她因丈夫要纳妾,夫妇俩发生争吵时写的:

尔侬我侬,忒煞情多。

情多处,热似火。

捻一个尔,塑一个我。

将咱两个一起打破,

用水调和。

再捏一个你,再塑一个我。

我泥中有尔,尔泥中有我。

我与你,

生同一个衾,

死同一个椁。

这首诗诙谐形象,表达了她对丈夫的深情,也侧面反映了她对丈夫纳妾的哀怨。

四、出妻(离婚)

既有结婚,就有离婚。但是,由于女子依附于男子,所以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却不能离夫,虽然这在汉代及汉代以前尚不严格,但是已见端倪。

在古代,男子离婚,使婚姻关系永远停止,叫“出妻”。但是在贵族方面不直称,于是自称其姊妹被出为“来归”,称他人的姊妹被出为“大归”。例如《左传·春秋上》:“夫人姜氏归于齐。左氏曰:‘大归也。’”

当然,对平民百姓来说,就没有这么多讲究了。当时“出妻”的理由主要有七条,称为“七去”。《大戴礼记本命》:“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姤,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以上“七出”,有些理由完全不能成立,而“七出”之外,还有一些“理由”,就更荒唐了。例如《韩诗外传》说,孟子之妻在房内蹲着,孟子就要休她。《韩非子·说林》说:“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 因为古代妇人无私产,那位卫人之女只不过是留了点私房钱,在古人看来简直和盗窃差不多,于是就被赶出了家门。

古代男女结婚,表面上是男子娶妻,实际上是公婆取媳妇,公婆的权力大得很,它代表了一种宗族的势力。有时“出妻”,不是决定于丈夫,而是决定于公婆。如《礼记·内则》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这就是说,夫妻感情融洽,但公婆不喜欢她,就可以“出”她;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但公婆很中意这个媳妇,那么两个人也必须“白头到老”,这种礼教与宗法制度真是荒谬已极!

历史上南宋时期著名的爱国诗人陆游与唐婉两人青梅竹马,丽影成双。成婚后,两人鱼水欢谐,情爱弥深,沉醉于两人的天地中,不知今夕何夕,把什么科举课业,功名利碌都抛置于九霄云外。令他母亲大为不满,几次以姑姑的身份、更以婆婆的立场对唐婉大加训斥,责令她以丈夫的科举前途为重,淡薄儿女之情。但陆、唐二人情意缠绵,无以复顾。最终陆母强令他:“速修一纸休书,将唐婉休弃。”陆游心中悲如刀绞,素来孝顺的他,面对态度坚决的母亲,除了暗自饮泣,别无他法。只留下一阙多情的《钗头凤》,令后人为之唏嘘叹息。

被“出”的女子当然是十分痛苦的。周朝有个人叫商陵牧子,娶妻五年而无子,但夫妻感情甚好,父兄却强令商陵牧子改娶,其妻知道了十分伤心,中夜倚户悲啸。牧子听到后,心中悲怆,就援琴作《别鹤操》:

将乖比翼兮隔天端,

山川诛远兮路漫漫,

揽衣不寐兮食忘餐!

此歌情真意切,感动了家人,于是仍为夫妻。这只是一个例外,古代硬折连理、棒打鸳鸯的被“出”之妇不知有多少。

不过,如果男子随便“出”妻,婚姻、家庭就不能稳定,那么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了。所以,又规定了有三种情况不能“出”妻,这叫“三不去”。《孔子家语》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当然,人们对这“三不去”能实行到什么程度,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女子除被“出”外,还经常被丈夫遗弃。其实,“出”妻和遗弃并无本质的差别,可能遗弃妻子比“出”妻更不需要有什么“理由”。遗弃妻子绝大部分是由于丈夫喜新厌旧。

古人以诗文咏弃妇之苦的,各个朝代都很多,其中有许多是脍炙人口的,如汉末王粲的《出妇赋》:

君不笃兮终始,乐枯荑兮一时;

心摇荡兮变易,忘旧姻弃兮之!

又如三国时曹植的《出妇赋》:

悦新婚而忘妾,哀爱患之中零;

恨无愆而见西,悼君施之不忠!

五、古代及清末民初的婚姻制度

从春秋战国以后,已逐渐以制度形式规定了一夫多妻制。而那些帝王、贵族、官僚的多妻,往往是以官制的形式规定,如《礼记·昏义》末段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

周代开始建立礼制,不仅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妻妾的数目,而且规定了同房的时间和顺序。

在秦汉以前有媵(ying)的说法。《仅礼·婚礼》注曰:“古者嫁女必以侄品从,谓之媵。”媵制是指一个女子出嫁,须同姓品侄(随同女子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和奴仆随嫁。而从嫁过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与所谓平妻一样,实质上也是妾。妾就是所谓小妻、侧室、偏房、旁妻、下妻、少妻、庶妻等等。《谷梁传·僖公九年》:“毋为妾为妻。”而嫡妻死后,媵就能够有机会成为正妻,但是其他来路的妾是没有机会的。所以许多人以为妾可以扶正,其实不然。

媵、妾制的产生虽然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但由于它是一种十分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以很早就有人主张革除它。

自秦汉以后已经没媵了,律法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同时可以适当纳妾的制度。《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

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汉代史学家蔡邕所著的《独断》称﹕“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点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个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妇”,和现在一样,是一夫一妻制。

魏晋时纳妾有明文规范,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诸王可以纳妾8名,公侯可以纳妾6名,一、二品官员可以纳妾4名,三、四品官员可以纳妾3名,五、六品官员可以纳妾2名,七、八品官员只能纳妾1名,老百姓不准纳妾。

唐朝《唐律疏议户婚律》明确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即假如把妾升为妻,就触犯了刑律,要服刑一年半,而且服刑之后也必须离异。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只承认妻与妾,两者地位分明,完全没有平妻的规定,且宋代几乎没有唐代的并嫡之风。《宋刑统·户婚律》同样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元朝曾有明文规定庶人不得娶妾。后来有官员谭澄谏言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朝廷从之,遂著为令。意思是说,平民百姓年过四十无子才能纳妾。

明朝的帝王虽然大多荒淫无度,然而,朝廷却对民间的男女关系控制则从紧,庶人娶妾也是不许的。但是,人欲难禁。在明代,虽然规定庶人之家不得存养奴婢,但民间有钱的人家还是以找“帮工”、“奶娘”等理由蓄养留用。而在明朝后期,不少男子登科及第后,多易号纳妾,时有“换个号,娶个小”一说。但作为老百姓就难以做到这一点了。明代朝廷还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清朝法律上规定“兼祧”(兄弟数人,其中一个没有儿子的,便让另一个兄弟的儿子继嗣两房),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俗称一子顶2门。即兄弟2门或3门只生有1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2房或3房妻子,以传几门的后代。兼祧的目的是为了承继香烟后代。

因此说,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个,除非她死了、休了腾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除了不可动摇的正妻,其他都是妾,不管你叫那个人为二房、次妻、平妻还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实质就是妾。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妻妾失序”条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六十。”、“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到了嘉靖年间,朝廷才放开纳妾的限制,也是规定“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一妾,违者笞四十。”但如果谁敢偷偷纳妾,则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四十皮鞭。

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和民国的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律上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纳妾”已不为民国法律所保护,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

中华民国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

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别的女人,可以与原配离婚,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否则犯重婚罪。孙中山和蒋介石便都是与原配妻子离婚后,才分别与宋庆龄、宋美龄结婚的。

但是,我们不论从名人传记中,还是影视作品里,都能看到,民国男人身边大都不只一个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国时很常见,有人甚至拥有几十房妻妾,这就是民国时期特有的“姨太太”现象。

在这种现象下,军阀官僚纳妾成风。袁世凯妻妾10房;曹琨妻妾4房;段祺瑞妻妾7房;张作霖妻妾6房;杨森公开的妻妾12人等等。最典型的要说军阀张宗昌了,人称“三不知”将军,即兵不知有多少,钱不知有多少,姨太太不知有多少。当然,后来还是有人帮他数出了个数:他至少有23房姨太太。另一位以多妻著称的官僚杨森,国民党三星上将,公开的妻妾12位,子女共有43人。杨森自己规定在每个老婆处轮流住宿三夜,如果某妾怀了孕,发给5000元生活费......

而时任川军师长,电视剧“傻儿师长”的原型范绍增就有姨太太多达四十位,可谓旷古奇闻。

除了军阀官僚,一些巨富大贾也广置姬妾。社会上常以妻妾之多少,来衡量其人财产之丰啬,因此往往有纳妾以为虚撑门面者。某富豪家有胡椒树108株,每年收入极丰,竟然娶108个妾,每妾各收一株树的利益作为饮食服饰之费。至于拥有三妻四妾者不可胜数,不少人认为只有如此才足以维持中等人家的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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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

--------------------------------------------------------------------------------

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二章冲突规范(一)

第三章冲突规范(二)

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

第五章物权

第六章债权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婚姻、家庭

第九章继承

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

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

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

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

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

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名称P23-24

(一)法则区别说

(二)冲突法

(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四)外国法适用论

(五)涉外私法

(六)私国际法

2、国际私法定义P15

(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

(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

(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A、国际交往中产生

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

2、私法性。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

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点:

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

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foreign也应作广义的理解,含有其他法域的意思。但也有持不同意见。认为并非所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会产生法律冲突,都会涉及外国法律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超越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法域界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P7-8

(一)间接调整方法

概念:用冲突规范或冲突法调整的方法

冲突规范:

用冲突规范调整的特点

(二)直接调整方法

统一实体法

国内实体法

直接调整方法的特点

四、几种不同的法律冲突

(一)法律区际冲突 第十章介绍

(二)法律人际冲突: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时际冲突:是因涉及新旧前后民法不同所造成的某一民事关系是适用前法或适用后法的冲突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和规范P9-15

范围的二种理解。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有: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内实体规范

5、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6、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含义和特点

含义;一是实质意义上的渊源

二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特点: 1、双重性,既有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和判例)也有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和惯例)

2、学说也是重要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P16-20

1、国内立法。A、散见式,B、专编、专章式C、法典式

2、国内判例。

3、国际条约。统一实体法、 统一冲突法

4、国际惯例。强制性和任意性国际惯例。实体法方面和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惯例。

5、学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争论:国际法或国内法、程序法或实体法、公法或私法之间的争论。

一、国际法、国内法P24-26

两种观点:普遍主义一国际主义学派代表人物

特殊主义一国家主义学派代表人物

二元论

书观点P26

二、实体法 、程序法。

三公法、私法。主要是私法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一、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13c前)

罗马法时代、种族法时代、属地法时代

二、14C-18C法则区别说时代P31-34

要求掌握:代表人物、主要著作、主要观点、历史作用(意义)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 Bartolus)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林( Dumoulin)"意思自治"

达让特莱(D"Argentre)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胡伯(Huber)"国际礼让说"

(四)新法兰西学派

法国民法典第3条P45

三原则:

1、 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遵守治安法律(即属地法)

2、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3、 有关个人身份及享受权利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意义:

1、 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

2、 本国法主义的产生

3、 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三、19c近代国际私法

(一)美国学派

美;斯托雷(story)《法律冲突评论》P38-39

英:戴西( Dicey)既得权说P39-40

均是英美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二)德国学派

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奠定现代国际私法基础(近代国际私法之父)p36-37

(三)意大利、法国学派P37-38

孟西尼(Mancini) 1、国籍原则一属人主义一国籍国法

2、主权原则一公共秩序保留

3、自由原则一意思自治

四、当代国际私法

(-)英美国家

英国:莫里斯( Moris)、戴西1949年合著法律冲突论时已抛弃了既得权说。

戚希尔( Cheshire)、诺思的《国际私法》

以上两书在英国具有相当权威,英国法院判案许多从上述著作中引经据典,作为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根据。

美国:比尔1934年编纂《冲突法重述》开始出现百家争鸣、学说林立的景象。

l、库克( Cook )"本地法说"P40

2、凯弗斯( Cavers)、富德、里斯等的最密切联系说。里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3、柯里( Currie)"政府利益说"P41

(二)欧洲大陆国家

1、法国 1955国际私法草案

2、瑞士 1989年 12月18日通过。三个特点:1、不仅限于冲突规范,还吸收英美普通法的观点,包括了管辖权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2、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原则。3、凡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即使具有公法性质,也不得仅据此而排除其适用。

3、奥地利79.l、1生效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最高指导原则。

4、德国86、9.1民法施行法特点。1、以大量篇幅规定了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对所有涉外法律关系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进行调整。3、广泛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4、在所有的民事关系上都适用反致。5、体现保护弱方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原则。如消费者`雇员、等等。

五、当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1、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不断丰富

2、 对国际私法的各个分支学科的研究日益得到重视

3、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日益明显,比较国际私法学得到迅速发展

4、 受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影响,对传统冲突法和冲突法学说的改造正不断深化

5、 国际私法院国内立法,日益向法典化方向发展

六、国际私法立法史P44-56

注意几点:

1、各国立法中法律选择原则的变化P47。2、《布斯塔曼特法典》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七、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和现状P56-61

1、唐《永徽律》2、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3、《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P20-22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

第六节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和体系P29

一、研究方法

(一)历史方法

(二)比较方法

(三)研究各国实践处理方法

(四)建立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

二,体系

1、大陆法系国家:总则、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还有国籍、住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

2、英美法: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私法?你对国际私法的概念有何见解?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怎样调整?

3、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这些规范之间关系如何?

4、国际私法有哪些渊源?各种渊源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5、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和对待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它对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有什么作用7

* 6、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状况?如何确立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对此你有何见解?

第二章 冲突规范(一)

第一节 法律冲突的产生及解决办法

一、 什么是法律冲突?

某一个国际私法关系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而有关的国家法律对处理该法律关系规定不一致,从而导致了适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现象就叫法律冲突。

特点:

l、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2、被涉及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3、被涉及的法律都有被用来解决有关法律适用的可能性。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P5-6

1、直接原因是有关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最核心的原因是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关系中。域内效力(属地主义):指一个国家法律对本国境内的一切人拥具有效力,不管这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即属地主义(属地优越权)

域外效力(属人主义):指本国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而且适用于本国境 外的本国人,即属人主义(属人优越权)

一个法律关系虽有涉外关系,但不一定引起法律冲突,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3、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就是法律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只适用本国法。违背国家间的平等互利原则,且各国交往相互依靠。但现代社会中,也有只适用本国法的情况。如《合同法 》第126条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国法律,这就不引起法律冲突。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A、各国均有此规定B、各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C、合资、合作企业是中国法人或企业,且签订、履行均在中国。

(二)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根本上避免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

(三)使用国际惯例。

(四)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这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方法)

如民法通则第八章 149条: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关于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

西方国家研究适用外国法的理论问题如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利说等。

中国怎样看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是否与法权独立相冲突?我国不是从理论上,而是从实践需要研究,有"实际需要说"、"平等互利说"

1、从实际上讲,有些情况下,适用外国法较适用国内法更有利。

如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演变:本国法一住所地法一死亡时住所地法

例:中国轮船撞坏澳大利亚码头案、与希腊"神皇号"相撞案

2、在某种场合下,只有适用外国法,有关的问题才能解决。如中国人在美国购买两片森林。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地法律,应适用外国法才能解决,而中国法规定不准买卖土地。

3、有时适用外国法律是考虑到该外国也适用本国法律。

4、在不违背国家主权情况下,可直接运用外国法,有利于促进国家交往。根据本国的冲突范行事。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

A、基于国内立法的许可;

B、基于国际条约的约束;

C、基于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D、基于本国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一、概念( conflict rules) P62

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也有叫"法律适用规范"( 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 chioce of law rules)。特点:

1、只起间接调整作用2、不直按规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实体法相结合;

3、可能导致外国法的适用4、既有实体方面又有程序方面冲突规定。

冲突规范的结构P63

由范围和系属(准据法}两个部分组成。

(一)范围(category):指冲突规范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可能成为冲突法的范围。

( =)系属(Attribution):指被冲突规则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即所要适用的某一种法律。

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指定应该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其意义:

A、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法的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

B、从实质上看,这种媒介或纽带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如"国籍"、"住所"

范围、系属、连结点是国际私法专有的概念。

准据法(applicable law):国际私的专有名词,指为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来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那个实体法。P77

例:"动产继承运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这是一条推定式的双边冲突规范

范围是"动产继承"这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死亡时住所地法"

连结点是"死亡时住所地"、所适用的法律就是准据法。

什么样的法律可以成为准据法?

A、法院地法 B、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 C.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D、 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类型P66-69

根据连结点的不同区分: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例:推定系属"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选择性冲突规范:( alternative conflict rules)

无条件即其之一即可。例:奥地利私法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该婚姻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妇举行地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有条件即限制选择

例: 1898年《法例》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夫妻财产,依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无此协议选择的法律时,依结婚时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

(四)重叠性冲突规范:( double conflict rules)

例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第2条第2款"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的理由的,不得提出。"

如对某法律关系从严或从宽掌握时,应制定怎样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相结合就能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规范的作用就是援引准据法。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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