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用语(民法典的短语)

2022-11-20 民法典

民法典1033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拓展资料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可以用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自然人根据其意志在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做出死后安排的一般规定。

本条源于《继承法》第16条,有四点修改:一是把原条文中的“公民”改为“自然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使用“公民”,但一直有争论。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将公民的概念删除,只保留了自然人的概念。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统一使用“自然人”。二是为了法律用语更加规范,把原条文中的“赠给”修改为“赠与”。三是受遗赠人的范围增加了“组织”。四是增加“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当然,遗嘱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不论遗嘱中涉及的相对人何时知道遗嘱的内容,遗嘱都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的。正因如此,在遗嘱生效前的任一时刻,遗嘱人都可以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第二,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自主地作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为保证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第三,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即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要注意,遗嘱的有效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有效指的是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为法律所认可。生效指的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可以依照遗嘱来处理遗产。第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嘱虽为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但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自然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本条第1款明确了遗嘱人用遗嘱形式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即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即遗产。为了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财产权益形态日趋多样化的现实,《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至于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一般来讲,也是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理的,具体还需注意其他法律中有无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本条第1款还规定了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于遗嘱生效后,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遗嘱内容的人。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遗嘱的执行直接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一位或数位执行人,以便于实现其遗嘱目的。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民法典用语(民法典的短语)

法律术语“视为”和“推定”有什么区别?

最先,题主的难题是依民法典造成,因此 文中标明的了解视角由民法典的基础理论及其主要表现进行。民法典中数次发生“视作”与“确定”的定义:

一、“视为”

1、《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纳赠与等胎宝宝权益维护的,胎宝宝视作具备民事权利工作能力。可是,胎宝宝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工作能力自始不会有。

2、《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之上的未成年,以自身的劳动所得为关键收入来源的,视作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

3、《民法典》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以户口备案或是别的合理真实身份备案记述的住所为居所;常常住所与居所不一致的,常常住所视作居所。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标准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被告方给自己的权益不正当地阻拦标准造就的,视作标准早已造就;不正当地促使标准造就的,视作标准不造就。

5、《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些人对一共有的房产或是动产抵押没有承诺为按份共有或是夫妻共有财产,或是承诺不确立的,除共有些人具备家庭成员关系等外,视作按份共有。

6、《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为名签订合同书,被代理人早已逐渐合同履行责任或是接纳质权人执行的,视作对合同书的追认。将上边的“视作”做一个归类:1-3为对行为主体影响力的法律法规评定;4-6为对侵权人“含意”的法律法规评定。

(一)有关行为主体影响力的法律法规评定对行为主体影响力的法律法规评定包括下列因素:

1、不一样的2个行为主体的影响力或资质;

2、法律法规授予不一样2个行为主体一样的法律法规影响力与资质;

3、法律法规授予的影响力与资质的绝对。以《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为事例表明:十六周岁之上的未成年,以自身的劳动所得为关键收入来源的,视作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16周岁之上的未成年,与成人本归属于2个不一样的行为主体影响力;法律法规授予16周岁之上的以自身的劳动所得为关键收入来源的未成年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的行为主体影响力;只需合乎是“16周岁之上的以自身的劳动所得为关键收入来源的未成年”,即便其不愿意变成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也不允许。

(二)有关“含意”的法律法规评定是在特殊的状况下,侵权人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表明个人行为(如书面形式、口头上的个人行为),法律法规对其含义的评定以《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为实例表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为名签订合同书,被代理人早已逐渐合同履行责任或是接纳质权人执行的,视作对合同书的追认。此条里,被代理人逐渐合同履行责任或是接纳质权人执行的,尽管没有确立地表明个人行为表明对合同书的认同,在法律法规上,视作其作出了追认。

(三)“视作”一般产生的实际效果这两种“视作”都是有一个更为关键的特点:不可根据别的方法否定法律法规作出的评定。从这一实际意义上而言,法律法规评定的法律效力是肯定的,不能更改的。第二个事例里,被代理人不能以别的直接证据或叫法否定自身对合同书的追认。

二、“推定”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被告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承诺不确立的,确定为未变动。

2、《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被告方对检测限期未作承诺,购房人查收的出货单、确认单等注明担保物总数、型号规格、规格型号的,确定购房人早已对总数和外形缺陷开展检测,可是有关直接证据足够打倒地以外。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法律法规确定侵权人有过失,其不可以证实自身没有过失的,理应担负赔偿责任。确定通常分成两种,一种是对客观事实的确定,一种是对义务的确定。

(1)对客观事实的确定如以上例,被告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承诺不确立的,确定为未变动。这也就代表着,法律法规的情况产生时,产生实际效果的标准已造就。这里与诉讼法中的证实义务密切相关,即针对确定的内容,能够免去证明责任。

(2)对义务的确定对义务的确定,关键产生在侵权责任法行业。过错责任与证实义务密切联系,故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在“确定”的范畴内实际意义就很独特了。如以上例3便是对过错推定的要求。但是过错推定通常主要表现为那样: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酒店、大型商场、金融机构、地铁站、飞机场、运动场馆、休闲娱乐会所等经营地、公共场合的经营人、管理人员或是集体性主题活动的策划者,没有尽到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导致别人危害的,理应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到幼稚园、院校或是别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培训、日常生活期内遭受人身伤害的,幼稚园、院校或是别的教育培训机构理应担负赔偿责任;可是,可以证实尽到文化教育、管理方法岗位职责的,不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定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到院校或是别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培训、日常生活期内遭受人身伤害,院校或是别的教育培训机构没有尽到文化教育、管理方法岗位职责的,理应担负赔偿责任。在法律法规下,确定一方具备过失,因此被确定有过失者必须对其没有过失担负证实义务,假如不可以担负证实义务,则要担负侵权行为损失赔偿得不好不良影响。

(三)“确定”的特性确定“与”视作非常大的不同之处,即取决于其能够被打倒。根据上边列举的法律条文便能够看得出在其中的特性,确定的客观事实在具备反过来客观事实的状况下,能够被打倒。而“视作”的法律拟制或评定则不能由侵权人的证实而更改。

三、特别注意的内容以往的民法典基础理论里,经常有“默许确定”的叫法,而这类“确定”早在基础理论届就将这类“确定”觉得是本质实际意义上的“视作”,由于这类实际效果一样不能用直接证据来打倒。也即:明知道别人以自身的为名执行民事行为能力又不做出否定的表明,则缺失再用别的直接证据来证实原意有否定拒绝的意思。

而这一了解早已伴随着法律的更改而不会再必须有意探讨:《民法典》(《民法总则》同)第一百四十条侵权人能够明确或是默许作出意思表示。缄默仅有在有法律法规、被告方承诺或是合乎被告方中间的买卖习惯性时,才能够视作意思表示。从基础理论到法律实践活动,对“视作”和“确定”的实际效果早已基本上能够确定出来。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婚姻法的谣言有哪些呢?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婚姻法的谣言有哪些呢?新婚姻法的五大谣言如下。

第一、不能要彩礼

假的。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禁止结婚索取财物。然后又说结婚不是卖女儿,所以可以不用给。其实这是对一个法条的误读。因为虽然禁止了彩礼的索要,但你禁止不了男方自愿去给吧。也禁止不了女方明明是因为没收到彩礼,却以其他理由不嫁给男方吧,你总不能强迫女方和男方结婚吧。那这条规定不就是一纸空文吗?

其实,这条法律的真正含义是,如果男方在离婚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彩礼是女方强迫自己支付的,则可以要求返还。这条法条相比原来只要领个结婚证,就绝对不返还彩礼是一个较大的改变。

第二、离婚越来越难

假的。

第三、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

假的。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这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而非自动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方式:

1. 协议离婚。也就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 诉讼离婚。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最终到法院调解或者是判决离婚。

所以,就算分居了20年也不会自动离婚。只有在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才能自动离婚。

第四、出轨就要净身出户

假的。《民法典》中,根本就没有净身出户这样的法律用语。男方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 从法律上来讲叫做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到最后基本都是无效的。因为男如果到了法院就反悔的情况下,法官一般是不太可能判他净身出户的。

第五、离婚协议签字就生效

假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离婚为前提,离婚协议签字、按手印,但是不去领离婚证照样不生效。但是,只要你到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哪怕离婚协议对你再不公平都没有办法反悔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

法律分析: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中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作了相同的规定。本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只是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这一用语改为“第三人”。

二、恶意串通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原理在于,双方相互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从而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尽管不少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发生了变化,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但对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则保持了同一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即始终将其规定为无效。因为其他情形多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损害,也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权益受损的第三人当时并不知情。如果不对此宣告无效,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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