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具有法律效力指的就是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都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要求人们应当按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效力有时还会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在法律上的一些效果,也就是能够获得肯定性的法律后果,比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法律分析
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与事实的效力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是根据法定的职权与程序来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话,就一定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本身也是法律约束力,是必须要服从的。法律效力主要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称其为狭义的法律效力,指的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者适用范围,就是所谓的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以及什么时间具有约束力。法律效力一般指的是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则是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法律生效的范围主要包括:(1)时间的效力,指的就是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以及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的效力,指的是法律生效的地域,通常全国性法律是适用于全国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才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的是法律对什么人才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什么是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益和法律效力的区别
一、法律效益和法律效力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约束力,一般是指,行为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律效益通常是通过立法、执法、诉讼、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从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以及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
二、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1、法律生效的范围。
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2、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哪四种?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分析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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