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打印遗嘱 判例现妻持打印遗嘱要求分配富豪遗产,法院为何判决遗嘱无效
现妻持打印遗嘱要求分配富豪遗产,法院为何判决遗嘱无效?
您好!
题主的描述比较模糊,判定遗嘱有无效的因素很多。这里只能重点罗列一些,供参考。
首先需要提及一点:打印遗嘱是在《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但是打印遗嘱有无效,并不因打印遗嘱是在《民法典》之前还是之后订立。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解释(一):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打印遗嘱之所以被判无效,可能存在的原因是:
没有证据证明此遗嘱为富豪的个人真实意思。打印遗嘱最基本的证据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因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就是一张打印的纸,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操作,所以在我国继承法规中关于打印遗嘱的必备条件,就是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从“人证”的角度提供证据证明。遗嘱有出于被诱导甚至胁迫的因素。这一因素与上述因素相反。如果从反面能证明此遗嘱非遗嘱人真实意思,则遗嘱也会被判定无效。例如,遗嘱人订立完遗嘱之后,多次有证据的向其他人说明本遗嘱是被迫的、并非个人的真实意思。关于遗嘱的签名、日期不符合要求。打印遗嘱必须要有遗嘱人、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和日期。而且如果打印遗嘱是多页的话,要求上述人等在每一页上签。遗嘱人并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条件要求。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订立。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期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患有老年痴呆症状),那么所立遗嘱必定无效。以上几项因素,概括起来就是,遗嘱有效的必备前提是: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出于其本人真实意愿;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日期)。如果任何一条不具备,尤其是前两条,遗嘱无效。
此外,还有两项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但大概率不会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这里仅做提及:
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法律规定,遗产必须为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嘱中的财产全部不符合此项规定,遗嘱无效;如果只是涉及到了部分非个人合法财产,则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个人合法财产部分的分配意愿。继承人中有“双无”人员。如果富豪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没有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则需要为这类人员留有必要份额。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而是先分出必要份额,剩余部分按照遗嘱执行。至于说遗嘱人是否在此遗嘱之后又订立了其他合法遗嘱、或者有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甚至现妻触发了丧失继承权行为等,并不能决定这份遗嘱本身有无效,只不过可能会导致这份遗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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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从厦门“民法典第一案”中我们学到了什么?
法律文书,特别是证据,形式要件非常重要。法律规定的形式必须具备。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两种遗嘱形式之一,另一个新增加的是录音录像遗嘱。之前的法律规定没有打印遗嘱这种形式。民法典同时对打印遗嘱有明确要求,就是必须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 写上日期。本案正是因为见证环节有瑕疵,打印遗嘱才没有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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