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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2022-11-20 案件

林权证颁发程序和要求

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基本农田造林不予登记,不予林权登记。

1、书面申请(包含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种、林地四至等内容);

2、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3、1:10000地形红线图(一式二份,加盖林地所有者和林业站印章);

4、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6、公示表、公示相片、林权台帐;

法律依据: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林权证丢失去哪个部门补办

根据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当事人在发现林权证遗失后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除非在法定情形下,林业局是不能擅自撤销或是不予补办林权。如不慎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须遵循以下方法:向林业主管机关提出补办申请。补办申请需要资料包括:

①、补办的申请;

②、小组证明;

③、村委会证明;

④、许诺书(许诺书的内容包括:许诺人基本情况,林权证遗失经历,并保证林权证确实遗失,只承认补发的林权证的效力,如遗失的林权证找回,仍视为废证处理。

⑤、自己身份证复印件。

2.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核发新证,并公告原证作废。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除非在法定情形下,林业局是不能擅自撤销或是不予补办林权。如不慎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须遵循以下方法:向林业主管机关提出补办申请。补办申请需要资料包括:

拓展资料:林权是独立的权利类型,但在其内部因客体不同可以成立不同的具体的权利。作为林权客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者之间可以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如森林和林木是依托于林地之上的,离开了林地、森林和林木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三)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五)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调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林权登记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造林协议或者林木转让合同、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林权纠纷判决书、合法的继承手续以及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九条 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第十条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审核,审查和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限、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查、实地审核结果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由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复审。

经审查和实地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林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林权登记程序和审查、实地审核结果,接受林权权利人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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