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新广告法违禁查询工具)

2022-11-20 法律法规

新广告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地 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阅书面合同,明确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殊荣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颂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 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

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骗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 法常委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新广告法(新广告法违禁查询工具)

新广告法违禁词,有哪些

广告法禁用词汇 _

1、与“最”有关:_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 学。_

2、与“一”有关_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 大品牌之一。_

3、与_“级/极”有关_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 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_

4、与“首/家/国”有关_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 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_

5、与品牌有关 _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_

6、与虚假有关_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_

7、与权威有关_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 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_

8、与欺诈有关_涉嫌欺诈消费者_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_涉嫌诱导消费者_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 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_

9、与时间有关_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_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_严禁使用_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如何看待新广告法

从个人研究领域来分析下这次修订,网上关于广告媒体的讨论已经很多了,所以我主要从广告经营的角度来写,如有争议,欢迎讨论。

这次《新广告法》对原有广告法的修订幅度是非常大的,原有的广告法内容49条里面只保留了8条,其他要么修改要么增删,并且从今年9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需要每一个广告从业者引起重视。

先从行业来讲,这次新版广告法将对以下几个行业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

保健食品与医疗:新广告法限制了保健食品广告中关于疗效和疾病防治效果的描述,并且不能通过养生节目来间接打保健食品和医药产品的广告,主要针对的就是某些地方电视台随时可见的所谓的专家养生讲座之流。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影响在于,从9月起,保健食品和医疗产品将不再能使用广告代言人,这将对目前许多保健食品巨头带来不小的麻烦。与此同时,除了医疗类型的产品,其他所有产品的广告均不可出现有关疾病治疗和其他医疗用语,这里躺枪的行业主要是“保健食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等。

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林产品:主要的影响在于不能在广告中描述有效率和预期收益,似乎这些行业的广告都是这个套路?

烟草:重点针对行业,基本上烟草广告可以和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说再见了,就算打了广告也不能出现吸烟场景,甚至不能暗示吸烟提神……就算用现在常见的烟草品牌形象广告当擦边球,也有被指责为变相烟草广告的风险。也许最好的烟草广告就是木有广告。其实国家禁烟草广告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而且效果较好,这次再出重拳打击,与其说是规范烟草广告环境,不如说是表达了国家大力整治烟草行业的决心。

酒:被烟草拉着一起躺枪,主要影响在于不能出现饮酒形象,并且不能出现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受众的媒体上。

教育培训:对其有限制保证性承诺的要求,不能在广告中承诺培训效果,“XX教育,一年提分XX分”“到XX学校,轻松获得XX资格证”这类广告成为历史,相信有不少培训机构正在头疼。

投资:对其有限制保证性承诺的要求,这一点目前正规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性地产广告倒大部分都算是中规中矩,不过某些地产公司还是得修改广告词了。

房地产:广告内容受到限制,明确不能出现升值回报,其中有一项比较有意思:“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虽然还是可以用很多方法绕开这一要求,但不难发现,国家对于广告中的偷换概念打击力度加强了。

再来看看广告运作中的一些重大改动……

新增了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通过几项描述划清了虚假广告的界限,也规定了不得以新闻的形式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希望能够打压一些满嘴跑火车的劣质广告。同时,比较在意“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这一项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毕竟广告的灵魂还是在于创意,不希望因此打压了一些合理夸张的优秀作品。

新增了有关未成年人广告的规定: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内不能有广告,课本中出现教学器材的广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初想到这个点子的人还真是丧心病狂啊),不知道书中插图偶尔出现企业名称会不会被处理成植入广告;母乳代用品不能出现在大众媒体上,奶粉行业得另想办法了;针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广告不能出现诱导家长购买和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个人认为实施起来有点难度,至少扯皮是肯定有的)。

新增了有关广告代言人的规定:这又是一个重点监管领域,比如说不得使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虽然还可以作为一般的广告人物);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汪东城你感觉如何呀……);现在如果因为虚假广告而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代言人将会受到连带责任:不仅将被没收佣金,还会受到1-2倍佣金的处罚,而且在三年内还不得被再次聘用为代言人。可以看出,国家对不法企业利用代言人来麻痹消费者的情况将出重拳打击,在接广告之前,明星们真的要三思了。

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法律配套肯定是跟不上互联网发展速度的,但国家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强化了对弹出广告的管理,要求在网站中出现的弹窗广告不能影响用户正常浏览和使用(这个有点点多余,因为一个网站上如果广告过多的话,用户不用你说也会默默点击右上角的)。电子邮件广告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送给对方,稍微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一下垃圾邮件,但是从长期的实践上来看……意义可能还不如电子邮件提供商提高反垃圾邮件技术手段(同时还规定了未经允许不得向住宅和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大概也许并没有什么卵用,各种传单还是会挤爆住宅邮箱,各种代开发票的小卡片还是会趁堵车的时候被塞进你车窗玻璃的缝隙里)。

再来看看广告管理和责任划分的变动: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将承担更多责任:新广告法将广告的真实性责任归到了广告主身上,要求广告主必须保证广告信息的真实,实际上是减轻了广告公司的负担,同时对广告主审核广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发布者,媒体若没有判断出广告内容对消费者的影响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将承受部分责任。

广告监管流程更加清晰:新法清晰地描述了监管广告行业的一般流程,这种透明化将促成行业和政府之间更加良性的配合。

处罚力度增加:部分违规处罚从原有1-5倍广告费用增加到3-5倍,情节严重的可以罚到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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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次新广告法的修改,其实可以读出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思考和定位,主要是以下几点:

1.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大众媒体时代,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永远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欺骗。因此,新广告法对一些敏感行业做出了更加细致的广告要求,很多都是95版广告法没有提到的。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大大提升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关企业在广告策略上必须做出调整。

2.重拳出击整治代言人乱象:尤其是在近几年,代言人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有代言虚假产品引起纠纷的,有同时代言数十个品牌的,有代言人自身作风引发公关危机的……新法将代言人的利益与所代言的品牌牢牢联系在一起,迫使代言人无法轻易接下邀请,对某些行业可能会带来短期的不利局面。

3.对效果变数较大的产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尤其是教育与医疗这两个行业,都是受消费者本身特征影响很大的类型,因此新法要求这类广告不可出现产品使用效果的描述,是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种做法。与此类似的,农药、兽药、农林作物、理财等受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不能找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等权威来背书。

自然而然的,很多人都认为新广告法会对目前的广告行业产生很大的冲击。抛开实施力度不说,如果新法里的各项规定真的逗硬执行下来,很多广告公司和传统媒体的命运定将处于极大地变数之中,想象一下:广告占据着许多报纸60%以上的收入,要是报纸上那些保健品、医药用品、房地产再加上一票新闻式软文真的消失的话,那大段大段的空白将怎么弥补?若是没有了那些时不时就弹出来、怎么点也关不掉的弹出广告,某些门户网站还如何吸引受众?不去想办法提供优秀的内容而试图坐吃用户流量的老本,即使没有新广告法,也注定是会被时代所淘汰的。

那么,作为广告公司又该如何应对这种冲击呢?其实,新法的实施实际上是给了这个行业一次洗牌和重生的机会,理由如下:

1.大批劣质的广告公司将会死亡。当前的广告环境是一种行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广告公司之间竞争的不是谁的广告质量好,而是谁的关系够硬、谁砸的钱够多,铺天盖地打广告就能强迫消费者接受你的广告,长期下去必然会劣币驱逐良币。不说成效,新广告法中体现出的对恶意广告的打击态度是我很欣赏的,广告的实质还是为顾客提供价值,只有让那些能制作出消费者喜欢的广告的广告公司生存下去,这个行业才能够真正健康发展下去。

2.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将成为广告公司的发展主流。实际上,这个趋势在最近几年已经逐渐体现出来了:越来越多的广告公司(我指的不是那种只有一个门面、最多的业务就是打印文档和做横幅的”广告公司“)开始延伸他们的产品线,从基本的广告设计与制作到产品包装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公共关系处理、媒体衔接等一系列新业务。有远见的广告人已经意识到,在互联网时代单靠广告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了;虽然广告的作用依然强大,但整合营销传播才能适应时代需求。

3.新广告法里其实暗含了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期望。新法第三条提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七十四条提到: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我其实很希望看到广告主们通过健康的价值观来传达广告信息,在这个信息繁杂且浮躁的年代,也许那一丝返璞归真,比美女金钱更能融化冰封的心灵。

新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行为,不仅需要负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2018年实施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修改。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新广告法中的亮点具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新广告法具体有以下亮点:1、完善广告准则;2、明确定义虚假广告;3、约束广告代言人;4、禁止烟草变相广告;5、十岁以下不能代言;6、规范互联网广告;7、加强对媒体监督;8、公益广告成责任;9、监管不到位将追责;10、可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新广告法极限用语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极限词有: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顶级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顶级、顶尖、高级、高档、世界领先、遥遥领先、一马当先;

国家示范、全国领先、行业顶尖、行业领先、领衔、问鼎、开创之举、填补国内空白。

2、第一、唯一、首个

第一、唯一、首个、先进、前卫、进步、率先;推荐首选、优选、优质、首家、独家、全力、致力、全新、第一人、首席;

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100% 百分百、史上、非常一流、优异。

3、金牌、名牌

金牌、名牌——品牌

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领袖品牌、领导品牌、顶级、顶尖、泰斗、金标、金牌、驰名尖端、高端。

4、最,全、精、永久

最、终极、极致、 万能、决对、彻底、完全、极佳、全解决、全方位、全面;

全面改善、精确、准确、精准、优秀、优质、杰出、出色、卓越、优越;完美、永久、悠久、长期、很久、永不反弹、永久、立竿见影、承诺;

5、疗效类

治愈率、有效率、复发、痊愈、治愈、根除、根治、无痕、无创、不留疤、不留痕;无痛、无副作用;

保证、可靠;长久、长效、特效、效果明显、效果显著、死角;当天见效、立马见效、马上起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极限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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