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精选)

2022-11-19 法律法规

行政再审申请书是哪一级法院审理

行政再审申请书是由做出裁决的上级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不服二审行政判决,申请再审诉状如何写

不服二审行政判决的申请再审诉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可以参考民事再审申请书来写。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精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四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第八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认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2、相关案由,写明原审法院名称和相关判决的案号,同时还要说明申请人对原判决不服的情况和法律依据;3、请求事项,即申请人具体的请求;4、再审的理由,要包括具体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5、要确定申请再审的法院,并由申请人进行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院行政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没有案件号 这样的通知书有效吗

法院行政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必须有案号,没有案件号的通知书同样也是有效的,只是有瑕疵。

再审案件有两种程序,一是再审审查程序,二是再审程序。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再审审查编立行再监字,再审案件编立行再字。

无论是再审时审查,还是再审,只要立案受理,都必须编立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行政诉讼再审期限?

行政诉讼再审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此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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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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