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趣新规2021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变更新规

2022-11-19 法律责任

2021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变更新规?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三、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公租房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它从根本上解决了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因此,公租房所面临的人群也必将是收入水平偏低的人群。如若想申请公租房,需准备完善相应材料,前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则需符合变更条件,准备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变更。

2021民法典全文改变对照?

一、民法典有哪些改动?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二、《民法典》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法律是在不断地变化调整当中的,主要还是因为我们国家社会生活也在不断地变化,所以法律也是需要来做出调整,比如说新《民法典》的实施,就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解释说明。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都有哪些内容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您好!我是易轶律师!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挑选几个对大家婚姻生活影响比较大的规定来说一说。

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只适用协议离婚。意味着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经过前期艰难的谈判后,终于要协议了、要到民政局签字了,可是对不起,民政局不会再让你直接拿证了。而是会先然你们回去冷静30天!在这30天内,民政局不会颁发离婚证。其次,在这30天内,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也不会发证,不准离婚。捱过了这30天后,民政局可以准许离婚了,但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不去领证或者消失的,对不起,民政局依然不发证,还是不准离婚。这就意味着,不管你前期怎么努力协议,只要2个“30天”内对方不同意或者对方不出现,你的婚就是离不掉!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后,很多夫妻在结婚前不再进行婚检,这让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人(比如艾滋病、精神病等等)顺其自然地隐瞒了病史,顺利步入婚姻。结婚后,当另一半发现“被骗婚”时,为时已晚,只能怪自己婚前不谨慎,但再自责也无法抹去这段婚史。而《民法典》新增的这条规定,就解救了这样的一批人。这意味着,如果你是被对方故意欺瞒了重大病史而步入婚姻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就可以了,撤销婚姻的意思是,你是没有婚史的人,撤销后即重回“未婚”的状态,而不是“离异”的状态,也不会再因离婚而背负“二婚”的名衔了。

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途径。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在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后,需要间隔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二次起诉后还可能会面临三次起诉,这其中拖延的时间长到你怀疑人生。但在此次《民法典》规定中,对再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落实,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要双方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就应当予以离婚。‍但这个“分居”的界定就比较难了,建议最好还是咨询下专业律师。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作为中国的高危职业,人财两空对于“全职太太”来说那是常有的事儿。但从明年开始,全职太太的春天就来了,作为家庭中照顾子女、老人更多的全职太太来说,她们付出了很多的劳动和辛苦,也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与义务,虽然没有外出工作,但同样具有价值,而《民法典》新增的这条规定,正是看到并且认可了全职太太们的价值。一旦离婚,不会再身无分文、人财两空,而是有权向对方请求更多的补偿了。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这条不再有争议了。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只有这4种情形构成的过错可以请求赔偿。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出轨这项过错,就可以算作“其他重大过错”!以前建议有出轨等婚姻过错的,应当少分财产,但这一条出现后,代表有出轨等婚姻过错的,就必须少分!以后,出轨的成本可是会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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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单位与个人劳务合同新规?

民法典中对单位与个人劳务合同,首先劳务合同的性质1、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2、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劳务合同一般是离退休人员继续返聘,在单位发挥余热,并创造价值。

2021民法典农村田地继承?

2021年民法典宅基地继承新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视不同情况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是某户农民的私有财产。

故此,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合法继承。

而自然资源部等在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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